同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税清理整治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6-12 10:40

来源:政府办公室

时效:于2019年7月31日废止

同政规2019〕7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失信和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和税收营商环境,按照省住建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建房〔2019〕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19年6月14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税进行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清理整治范围为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欠缴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欠税发生日期超过两年;存在逃避追缴欠税行为;无可实施税收强制执行资产;私自处置税收强制执行资产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纳税人。

二、从2019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被纳入清理整治范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税务机关限期缴纳决定,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欠税,或提供与所欠税款及滞纳金等价值相当的可强制执行资产,或提供有偿还能力的纳税担保。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未按规定期限履行还欠义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将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停供增值税发票;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为D级,列入失信“黑名单”。

(二)阻止法定代表人出境;限制购房网签;通过政府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示。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等措施。

(四)对存在逃避追缴欠税或私自处置税收强制资产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特此通告。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2日

关于《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欠税清理整治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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