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08 09:59
来源:政府办公室
时效:现行有效
内容类别:农村集体新增资源
同政规〔2019〕6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农村集体新增资源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直属有关单位:
《同江市农村集体新增资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5日
同江市农村集体新增资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农村土地确权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清化收”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积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巩固土地确权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成果,充分发挥新增耕地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的主导作用,建立产权清晰、管理规范、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机动地运营机制,健全和完善农村集体机动地管理制度。
第三条 对未经批准开荒的新增集体耕地要加强管理,合理有偿使用;对清理出的草原、“四荒”等资源,区分权属,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条 全面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和村干部违规承包和无偿占有集体资产资源行为,严厉打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非法侵占集体资产资源行为,加强资产资源管理。
第五条 农村机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颁证获得承包权之外的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登记备案的土地。
第六条 农村机动地范围
(一)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承包户全部消亡收回的土地。
(三)村民自愿交回的土地。
(四)土地确权集体新增土地。
第七条 全面贯彻落实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机动地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以未承包到户的新增耕地为管理重点,以发包新增耕地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有为主要措施,盘活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增加土地存量,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八条 机动地发包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或招投标,实行“阳光操作”,要充分体现集体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经营者对农村集体新增耕地的合法经营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对新增耕地的收益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严格执行现行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占有、使用、登记、处置、收益分配等各项制度,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农村集体机动地运营安全,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第十条 严格执行集体经济组织档案管理制度,在乡镇经管理部门指导下规范农村集体机动地的承包合同文本,及时进行归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机动地的发包方是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委会,承包方以本村组织成员为主体。本组织无人承包时,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包。
第十二条 机动地发包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由村委会或董事会提出机动地发包方案。发包方案应当包括:发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费收取标准(发包底价)、承包主体的范围、承包期限、起止时间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二)机动地发包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三)将村民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发包方案报乡镇经管中心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四)村委会或董事会提前3天在财务公开栏对发包方案进行公示。
(五)由村委会或董事会主持竞价发包机动地会议,进行公平、公正的竞价承包,乡(镇)经管中心实行全程监督。私下发包的,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六)将发包过程、发包结果和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机动地承包费的收取标准,各村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定适合本村的最低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机动地承包费的收取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经办,其他人员无权办理。收取的承包费存入“三资专户”实行资金代管,并要严格纳入集体经济帐内核算,不得坐支、转移、私设小金库或侵占挪用,违者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要加大对拖欠机动地承包费的清收力度,严厉打击侵占集体利益行为。承包方拖欠承包费的,由经办人与批准人负责追缴,否则由经办人与批准人负责交纳。要限期清收拖欠的机动地承包费。在规定的时期内还清拖欠机动地承包费的,可以参加机动地的竞价发包,否则要取消拖欠机动地承包费人员的承包机动地资格,并通过司法程序依法收缴。
第十六条 机动地发包必须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合同一式三份,经发包与承包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3日内报乡(镇)经管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机动地经营权只能发包给直接经营者,对借机动地发包之机转包渔利者,应终止其承包合同。经营者不得进行掠夺式经营,不得改变耕地用途,对损坏固定设施的要按实际造价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 机动地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发生合同纠纷的,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清化收”工作要求,要对本细则实施前已签订的机动地承包合同进行清理。
(一)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大多数农民满意的,维持原合同不变;
(二)对大多数农民有意见的,发包期限超过任期、发包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市场价格、合同双方争议较大的,通过发包与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变更合同的承包价格与承包期限。协商不成的,按照《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诉诸法院裁决,使机动地承包期、承包价格等趋于合理合法,以完善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合同,维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对于村干部仗权承包或私自发包的,承包价格显失公平的,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变更或解除原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台账以外的新增耕地资源,按照《同江市国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由乡镇政府协助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管理,收益由乡镇政府统筹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结合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经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农村集体机动地收益的审计监督;纪委监委要加大查处力度,确保农村集体机动地监管各项制度落实。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公布后,其它与此细则相抵触的机动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按本细则执行;与上级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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