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18 16:08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住房安全保障方式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
维修加固、房屋新建、购买房屋、长期租赁、投亲靠友、入住公租房。
(二) 唯一住房且长期居住非贫困户
维修加固、房屋新建。
二、危房改造补助标准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资金补助标准
①采取维修加固的,户均补助不高于2.1万元,以设计和财政审核为准。②采取新建彩钢房的每户补助2.5万元。③采取新建砖混房的每户补助3.3万元。④采取购买置换的每户补助2.1万元。⑤采取长期租赁的每户补助1.4万元,租期不低于5年。
(二)唯一住房且长期居住非贫困户资金补助标准
C级危房维修加固的,户均补助不超1万元,维修改造的内容项目和标准等参照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相关政策执行,维修加固工程可由农户自行组织,也可委托乡镇、村负责组织实施。
D级危房新建住房的:①新建彩钢的市政府每户补助资金1.5万元;②新建砖混的市政府每户补助资金2.5万元。
(三)新建面积标准
一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两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建筑面积不小于人均13平方米。对于新建房屋自建成之日起5年内不得出售或者无故转让。
三、改造对象基本要求
1.必须是精准识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非建档立卡户中唯一住房且长期居住无经济能力改造的危房户。
2.改造的住房必须为户主及家庭成员名下唯一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
3.改造的住房必须经有资质的认定机构认定后,在本村公示5天以上无反对意见的。
4.申请入住农村公租房的改造对象,原则上必须为没有被供养能力的鳏寡孤独等特困户,且自愿拆除原有危房,所在乡(镇)、村需提供建设用地,并符合建设农村公租房的规划用地标准。
四、改造对象认定
由住建局负责聘请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专业技术人员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非建档立卡户房屋进行鉴定,由各乡(镇)根据鉴定结果初步确定危房改造对象名单及对应改造方式。在各乡(镇)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具体改造对象及改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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