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14 15:53
来源:政府办公室
时效:现行有效
同政规〔2025〕8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同江市关于支持冷水渔业发展振兴的
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同江市关于支持冷水渔业发展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3日
同江市关于支持冷水渔业发展振兴的
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全力落实佳木斯市“3510”总体规划,加快推进我市冷水渔业振兴发展,补短板、强弱项,提高冷水养殖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水平,根据《黑龙江省冷水渔业振兴行动方案(2022—2026年)》《黑龙江省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加快冷水渔业振兴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4—2026年)》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水产良种补贴政策
扶持范围:重点支持具有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水产养殖主体发展名优水产品养殖,提升名优水产品养殖比例。发展名优水产品养殖企业,支持100亩(含)以上池塘、1000亩(含)以上大水面、100亩(含)以上稻渔综合种养、100立方米(含)以上设施渔业的养殖主体。
扶持条件:在苗种生产企业购买银鲫、大白鱼、柳根鱼、鳜、鲟鳇鱼、河蟹、小龙虾、鲢鳙等水产品春片、夏花、秋片鱼种,以及河蟹、小龙虾苗种,能够提供购买合同、正规发票和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证明的经营主体。
扶持政策: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对实际购买苗种金额的30%予以补贴。单个主体补贴上限不超过10万元。不同养殖类型主体单位面积投放苗种数量不得低于省级指导投苗量。
二、苗种繁育基地提档升级补贴政策
扶持范围:支持具备自繁能力(含河蟹、小龙虾苗种培育企业),并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繁育基地建设,培育水产苗种阵型企业,提升优良水产苗种供给能力。
扶持条件:对新建、改扩建苗种繁育基地基础设施、繁育性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繁育亲本补充更新且投资不低于20万元的主体进行补贴。
扶持政策: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30%,单个主体补贴额度不超过80万元。
三、冷水鱼养殖基地能力提升补贴
扶持范围:重点支持50亩(含)以上集中连片养殖池塘、1000 亩(含)以上大水面、100亩(含)以上稻渔综合种养、100立方米以上设施渔业等养殖基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更新升级。
扶持条件:支持集中连片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治理,建设和购置大水面网箱、网栏、出鱼码头、暂存暂养、防逃设施、人工鱼巢等设施,支持稻渔综合种养田间工程,渔业综合利用、池塘工程化循环水(跑道)、陆基圆桶、工厂化循环水等生态设施渔业建设(包括湖底清淤设备、增氧机、投饵机、捕捞机械、智能管理系统等设备购置)且投资不低于20万元。
扶持政策: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总投资额的30%,池塘、稻渔和设施渔业单个主体补贴不超过50万元,单个大水面养殖主体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四、水产品加工补贴
扶持范围:重点支持冷水渔业经营主体开展水产品预制菜加工厂建设,支持水产品加工企业设备购置,提升水产品加工能力。
扶持条件:对有一定投入能力、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件、有一定规模和稳定的水产品销售渠道的经营主体,新建或改扩建加工和冷藏冷冻、暂养净化、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加工及冷链物流设备购置等方式扩大生产规模,形成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扶持政策: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生产食品类的按其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户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生产分子提取等精深加工类的按其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户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五、冷水鱼加工企业“智改数转”奖励补贴
扶持范围:鼓励支持冷水鱼加工相关的工业企业“智改数转”,支持企业加快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降低生产成本和管理成本,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扶持条件: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经省级认定通过。
扶持政策:在省级奖励基础上,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50万元。
六、水产品加工企业升规奖励
扶持范围:支持冷水鱼加工相关的工业企业“小升规”。
扶持条件:自2025年以来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
扶持政策:对实现月度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实现年度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七、大水面生态养殖奖励补贴
扶持范围:鼓励具备自筹资金投入能力的水产品加工与流通、渔业养殖等主体利用我市水库等资源开展环保网箱和水上鱼仓建设;大水面增养殖水库清淤、设施设备,包括防逃、防偷盗监控设备建设等;推广水质在线监测、智能增氧、精准饲喂、病害防控、循环水智能处理等智慧渔业技术应用。
扶持条件:水面生态渔业养殖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平均亩单产水平达到20公斤以上。开展环保网箱和水上鱼仓建设等,需附带环保评估报告。
扶持政策: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最高补助金额200万元。
八、棚室养殖奖励补贴
扶持范围:引导相关经营主体发展温室大棚水产品养殖,对于村(林场)内林蛙、冷水鱼养殖给予支持。
扶持条件:冷水鱼养殖的新建设施和购置设备,如孵化池、稚鱼池、成鱼池、亲鱼池、过滤装置、加氧装置等。支持500平方米以上温室大棚发展水产品养殖,实施主体要开展循环水养殖,实施主体要投放足量的水产品苗种。
扶持政策: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每个棚室补助5万元,对于冷水鱼养殖的新建设施、新购设备,以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补贴,每个基地最高补贴50万元。
九、发展稻渔综合种养奖励补贴
扶持范围:鼓励水产品加工与流通、渔业养殖等经营主体。以推广稻蟹、稻鱼、稻虾等技术成熟的模式,培育打造鱼稻、蟹稻、虾稻等品牌。
扶持条件:稻蟹、稻鱼、稻虾综合种养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的基地。
扶持政策: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给予稻鱼项目补贴,包括开展鱼池道路、给排水系统管网、鱼沟、鱼溜、蟹沟、虾沟等田间工程,购置监控、投喂设备等,稻鱼项目补贴2万元,稻蟹、稻虾项目补贴10万元,同时,针对经营主体自投虾苗、蟹苗市级按照1:1的比例予以匹配。
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建设奖励补贴
扶持范围:发展休闲渔业,促进文化、旅游、垂钓、餐饮等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鼓励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相关经营主体等建设县级以上休闲渔业基地。
扶持条件:经营主体对休闲渔业场所及相关辅助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和配套完善,并开展以“冬捕、冬钓”为主要内容的冰雪渔业活动。
扶持政策: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示范区新建各项软硬件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按照总造价30%比例补助,每个基地最高补贴50万元。
十一、暂存暂养设施建设奖励补贴
扶持范围:从事水产品加工与流通、水产品进出口贸易和渔业养殖等经营主体。
扶持条件:建设及购置暂存、暂养设备、配套水处理等设施及冷链、仓储设备、设施。
扶持政策:以1000立方米为一个单元,按照总造价25%比例补助,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每个单元最高补贴金额不高于200万元。
十二、品牌培育奖励补贴
扶持范围:实施渔业品牌战略,鼓励相关经营者加快推进水产品“两品一标”认证,推动水产品绿色有机认证,突出地理标志等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加快培育地域特色突出、产品特色鲜明的“产地+品类”的区域公用品牌,组织经营主体申请使用“黑土优品”品牌。
扶持条件: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经营主体申报获得绿色食品标识、有机食品标识,获得“黑土优品”授权和纳入国家名优特农产品名录。
扶持政策:按照绿色食品标识2万元、有机食品标识5万元、黑土优品1万元的标准予以奖补;纳入国家名优特农产品名录奖励10万元。
十三、附则
1.符合本政策措施,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2.符合《黑龙江省加快冷水渔业振兴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4—2026年)》等上级政策措施的奖补资金正常申请,本政策在省级奖补资金兑付后的主体实际投资基础上进行扶持,如经营主体投资100万元用于扩大养殖生产能力,并符合黑龙江省冷水鱼养殖基地能力提升项目,上级将补贴70%(即70万元),本级将以上级补贴后剩余的30万元为基数进行补贴。
3.以上所有扶持政策内容及相关政策最终解释权归同江市农业农村局所有。
4.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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