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20 16:11
来源:应急管理局
【基本案情】
实施行政处罚部门:同江市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对象:同江市**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在对同江市**有限公司进行线索核查时,发现2025年5月22日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放置可燃性物品(纸抽)。针对核实问题,执法人员当即采取调取监控录像、询问笔录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同时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相关证据,认定该加油站加油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法事实成立。
【处理理由及结果】
同江市**有限公司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6.1.1“加油机附近应按GB 50156的要求配备灭火器和灭火毯。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不应放置可燃性物品”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中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一阶次:“有1人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决定给予同江市**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韩**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其安全管理人员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金额叁仟元。决定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叁仟元整。截至2025年6月19日,同江市**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至此本案办理完结。
【案件评析】
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空气中可能含有一定浓度的可燃气体,放置可燃性物品,一旦遇到明火、静电或其他火源,极易引发大面积火灾甚至爆炸事故,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同时,爆炸火灾发生后可能会影响周边建筑物、道路等,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加油站等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严格遵守安全作业规范,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此类隐患,杜绝在爆炸危险区域内放置可燃性物品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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