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20 14:34
来源:应急管理局
【基本案情】
实施行政处罚部门:同江市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对象:同江市**加油站
2025年6月1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在对同江市**加油站进行线索核查时,发现2025年5月23日作业区1名加油员上岗时未穿防静电工作鞋;2025年5月23日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放置可燃性物品(纸抽)。针对核实问题,执法人员当即采取调取监控录像、询问笔录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同时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相关证据,认定该加油站加油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法事实成立。
【处理理由及结果】
同江市**加油站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和第6.1.1“加油机附近应按GB 50156的要求配备灭火器和灭火毯。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不应放置可燃性物品”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版)中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一阶次:“有1人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决定给予同江市**加油站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分别给与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按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金额叁仟元。决定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叁仟元整。现同江市**加油站已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至此本案办理完结。
【案件评析】
本案是针对同江市**加油站加油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问题,在该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有证据均经行政相对人确认,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得当。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存在可燃气体,放置可燃性物品,一旦遇到明火、静电或其他火源,极易引发大面积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严重威胁公共安全。部分加油站为了方便销售或提供服务,会在加油岛上存放可燃物品,这些物品虽看似普通,但在危险区域内却极具安全隐患。因此,各加油站应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使其熟知相关规范标准。同时,要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此类安全隐患。此外,还应在爆炸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提醒工作人员和顾客不得在此区域放置可燃物品。共同构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气氛,切实维护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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