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1-02 13:35
来源:应急管理局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1)工矿、商贸和建设、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道路、水上交通运输事故灾难。
(3)火灾事故灾难。
(4)集镇市政公用运营的各类事故灾难。
(5)特种设备事故灾难。
(6)烟花爆竹物品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7)农业、林业和水利设施事故灾难。
(8)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的事故灾难。
(9)特大急性中毒事故灾难。
(10)其他特大事故灾难。
四、启动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本预案:
(1)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企业、单位、村组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市行政区域和跨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以救援受伤人员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人员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服从上级政府预案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调度。各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机制。
(3)专业管理,部门协作。根据职责负责本行业、本系统事故灾难的救援实施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搞好配合,并服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4)常备不懈,平战结合。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监察)、主管部门要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要建立本系统(行业)重特大事故预防、预警机制,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5)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各职能部门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应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应服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系电话:2933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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