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08 11:10
来源: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5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25〕2号)及《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佳民联〔2025〕2号)要求,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全市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城乡低保标准由710元/人月提高到780元/人月。
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2168元/人年(1014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个档次。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佳市区最低工资(1850元/月)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四分之一确定。
(一)城乡集中供养标准
1、全自理人员为19296元/人年(1608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014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594元/人月。
2、半护理人员为19896元/人年(1658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014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644元/人月。
3、全护理人员为20496元/人年(1708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014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694元/人月。
(二)城乡分散供养标准
1、全自理人员为14388元/人年(1199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014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185元/人月。
2、半护理人员为15876元/人年(1323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014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309元/人月。
3、全护理人员为17724元/人年(1477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1014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463元/人月。
三、资金来源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所需资金由中央及省级财 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安排资金中统筹解决。
四、执行时间 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应在5月10日前完成提标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此次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推进《新时代幸福龙江建设20件民生实事(2025年)》工作任务的具体举措。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切实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全力组织实施。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5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25〕2号)及《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佳民联〔2025〕2号)要求组织实施,与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相关联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等相关标准要同步进行调整。为落实兴边富民政策,农村低保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参照城市救助标准执行。
(三)严格资金管理。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统筹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落实应由本级承担的资金。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运转安全;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要优化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同江市民政局 同江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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