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2-25 10:47
来源:水务局
实效:现行有效
同政办规〔2018〕25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江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
及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同江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已经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
同江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
及节水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广节约用水,提高广大农户种粮积极性,促使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江市境内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灌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用水大户。
第三条 市财政设立节水奖励基金用于同江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
第四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农田灌溉用水定额执行。
第五条 同江市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对象为地表水定额内灌溉的种植粮食作物(主要包括水稻、玉米、大豆)的节水主体,包括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贴范围为完成既定灌溉任务量,灌溉水量低于350m³ /亩的部分。其中:中型灌区末级渠系补贴标准为0.025元/m³,小型灌区补贴标准为0.019元/m³,超定额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种植经济作物(包括蔬菜、瓜果、花卉、果品)及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
第六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的方式为: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由用水组织向工程所有权人提出申请,附带农业水价调整、作物种植面积、用水定额、用水量、水费缴纳等材料。由工程所有权人汇总整理,提请同江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年度发放补贴资金。
第七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用水户积极采用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和水肥、水肥药一体化技术和设施进行节水的,或由高耗水粮食作物调整为耐旱高效粮食作物,定额内用水量每减少10%每亩,奖励2元,用水定额按照黑龙江省用水定额地方标准DB23/T 727-2017执行。
第八条 各乡镇、工程所有权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重点公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规模等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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