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5-22 09:14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我市出台了《同江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实施细则》,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保及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开展住房保障救助工作,完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实现符合住房保障政策家庭应保尽保。
一、保障资格申请与认定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城市低保及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二)家庭成员具有我市城市户口,且该家庭在市区实际居住;在我市无非住宅房屋;
(三)在我市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24平方米);
(四)保障家庭名下不得有营运车辆,自用车辆需为经济型车辆且不得超过一辆,市场评估价值不得超过13万元;
(五)人均持有存款、公积金及金融资产的总价值不得超过5万元。保障对象注册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不得超过13万元;
(六)申请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
(七)未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公租房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租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
(三)诚信承诺书;
(四)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证明(说明)及查询委托书;
(五)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初 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 家庭财产、家庭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进行初审, 提出初审意见。
经初审认定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 申报情况不实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举报的情况进 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部门。
复 审
对申请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实物配租保障家庭 住房、人口、收入、财产、公积金等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并对申请家庭提交纸质材料的真实性 和完整性进行核实,提出复审意见。
联 审
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不动产登记、公安、人社、市场监管、公 积金管理等部门对申请实物配租保障家庭住房、人口、收入、 财产、公积金等有关情况进行联合审查,提出联合审核意见,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实物配租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各部门相关职责
市政府是公租房保障的责任主体,统一领导、组织、 协调公租房保障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公租房 租金标准,并结合市场租金适时调整。
市公安局负责对保障对象户籍、车辆、居住证信息进行核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保障对象社保缴纳、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保工资收入进行核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保障对象名下注册公司、营业执 照或在公司出资情况进行核查。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保障对象名下持有登记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核查。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江管理部负责对保障对象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核查。
市财政局、税务局、营商环境建设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做好公租房保障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按上级部门文件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对低保(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进 行认定和动态调整,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定我市城镇低保和低保边缘的认定 标准和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动态调整,具体 牵头负责对申请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申请公租房保障的 受理、初审、协助巡查(调查)、清退等工作;社区居(村) 委会可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有关调查、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动态核查与退出
承租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在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当履行如实申报的义务,且应当在发生变化后20日内书面告知乡(镇)政 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将实物配租家庭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租赁补贴家庭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实物配租家庭进行动态核查,每半年(5月15日前、11月15日 前)将需要核查的信息发给民政、不动产登记、公安、人社、 市场监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核查,于15日内出具核查意见并反馈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核查意见告知各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
(一)承租人购买、受赠或继承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的;
(二)获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租房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租房内居住的;
(五)不再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不告知的或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二、房源情况
我市现有公共租赁住房1783套分布在19个小区,现已分配入住1603套。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