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6-19 09:14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规〔2025〕4号
实效:现行有效
同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同江市鼓励旅行社“引客入同”
旅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同江市鼓励旅行社“引客入同”旅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8日
同江市鼓励旅行社“引客入同”
旅游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发挥旅游带动消费作用,充分调动旅行社招徕游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旅行社招徕旅客入市旅游,依据《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黑龙江省鼓励旅行社“引客入省”旅游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江市鼓励旅行社“引客入同”旅游奖励办法(试行)》,按照“依法申请、按期申报、审查核实、公平公开、科学规范、绩效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申请奖励的旅行社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依规注册;
(二)具备组织或承接旅游团组资质;
(三)当年没有受到旅游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四)无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第四条 境内游奖励项目和标准
拟申报奖励的旅游团队须从佳木斯市地区以外招徕的客源。
同江市境内停留2天1夜(含)以上,游览景点2处(含2处,其中至少一处收费A级景区)以上。注:同一组团(人次)只奖励一次,不在各项奖励中重复计算。
1.累积奖励:旅行社所招徕的游客人数年度内累计达到1000(含)人次,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每增1000人次,奖励递增5000元。
此项奖励与航班团组奖、火车团组奖和汽车团组奖不重复奖励。
2.大型团队奖励:
①火车团组奖:通过专列、高铁形式,每车次旅游团组达100人(含)以上,奖励旅行社100元/人次。
②航班团组奖:通过包机或切位形式,每航班旅游团组达到50人(含)以上,奖励旅行社100元/人次。
③汽车团组奖:通过旅游包车形式,同一团组每次包车5辆以上(人数200人以上),给予旅行社2000元奖励。旅游人数每增加40人递增2000元。
④自驾团组奖:通过自驾车形式,佳木斯市外游客自驾车团队每次达到10辆车(含)以上,且旅游人数40人(含)以上,给予旅行社4000元奖励;每增加5辆自驾车,且旅游人数每增加20人递增2000元。组织房车达到10辆(含)以上,且旅游人数达30人(含)以上,给予旅行社5000元奖励;每增加1辆房车,且旅游人数每增加3人递增500元。同一批次团队(人员相同、车辆相同、时间相近)只能申请一次奖励。
第五条 出入境游奖励项目和标准
拟申报从同江出境奖励的旅游团队,一次达到5人以上的,按照团队人数给予旅行社100元/人次的奖励;拟申报入境奖励的旅游团队,须为非中国籍游客,按人数给予旅行社200元/人次的奖励。
注:所有奖励范围内每个旅行社累积合计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享受省级奖励政策标准的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 申报、审批及发放程序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旅行社招徕游客备案表》(附件1),《旅行社奖励申报表》(附件2),《旅行社招徕游客组团行程确认单》(附件3)。
(二)与民航部门签订的租用合同和民航部门批复文件及复印件。
(三)民航、铁路部门下发的航班、车次时刻表通知或机场起降记录复印件、铁路网络电报。
(四)“引客入同”游客在同江境内团队行程单(最终计划单)里面体现A级收费景区、景点游览、旅行社组团的游客名单、电子合同、团体客票(由航空或铁路部门提供),以及团队住宿发票,组团社与同江市地接社签订的团队确认书,入境口岸边检材料复印件。
(五)通过汽车形式“引客入同”的旅行社需提供运输公司营业执照,道路交通许可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的驾驶证,驾驶员的营运资格证,旅行社与运输公司的包车合同。
(六)旅行社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七条 审核程序
(一)申请“引客入同”的旅行社按规定提供申报材料,主动接受文旅等部门对申报材料、奖励资金等相关情况的审查核实和监督检查,确保材料真实性。
(二)同江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组成“引客入同”审核小组,负责奖励的初审工作。对初审合格的申报企业提交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形成审计报告。同江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召开党组会议,对评审小组审核意见和第三方审计结果进行讨论研究,形成局党组会议决议。同江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将奖励审定意见报同江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经同江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同江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将奖补申请报告报同江市政府审批,由同江市财政局进行奖补金额拨付。
(四)同江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奖补资金的具体发放,并完善发放证明资料。
(五)旅行社奖励资金发放时限为一年期兑现(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年末对各旅行社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申报公示。旅行社逾期未提出申请、提交奖励材料者,视为放弃奖励。
第四章 监督评价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旅行社按规定提供申报材料,主动接受文旅、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申报材料、奖励资金等相关情况的审查核实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旅行社有下列情况一经查实将不予奖励或收回奖励,并在5年内取消其受奖资格:采取虚假申报、削价组团或降低服务标准组团等方式冒领、骗取奖励的;受到旅游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旅游过程中发生服务质量投诉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生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同江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时间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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