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28 09:57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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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现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如下(详情见附件)。
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同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单位:同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与广告股
联系电话:0454-2935801
联系地址:同江市友谊路14号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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