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0 16:26
来源:生态环境局
佳环罚〔2024〕同江04号
当事人名称: 同江市圣镁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迟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881MAD98HXXXX
地址: 佳木斯市同江市新源村南侧原会丰砖厂院内
我局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4年5月在佳木斯市同江市新源村南侧原会丰砖厂院内开工建设的同江市圣镁商砼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1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设备已建成目前处于调试阶段);
4.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厂区设备位置);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23日,提供单位:同江市圣镁商砼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23日,提供单位:同江市圣镁商砼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公司信息);
7.场地租赁合同(提供时间:2024年8月23日,提供单位: 同江市圣镁商砼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项目总投资额);
8.购买设备电子发票截图(提供时间:2024年8月23日,提供单位: 同江市圣镁商砼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项目总投资额);
9.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审批系统截图(提供时间:2024年8月23日,提供单位: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截图(提供时间:2024年8月23日,提供单位: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依据);
11.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经济承受度说明截图(提供时间:2024年8月23日,提供单位: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经济承受度说明);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以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同江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情节: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除化工、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以外);项目建设地点: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产业政策的要求 。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改正不及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大写) 柒仟元整 罚款7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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