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17 15:43
来源:生态环境局
佳环罚〔2025〕同江 02 号
当事人名称:国电建三江前进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668XXXXXXXX
地址: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建三江分局前进农场场直。
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国电建三江前进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草木灰擅自倾倒、堆放于前进农场二十四连江都采石场矿坑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0日,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1份(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0日,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厂区平面图1份(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0日,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4.工商营业执照1份(提供单位:国电建三江前进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0日,证明内容:公司信息);
5.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国电建三江前进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0日,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单位:国电建三江前进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0日,证明内容:授权事项);
7.受委托居民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国电建三江前进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0日,证明内容;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8.运输车辆台账1份(提供单位:国电建三江前进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0日,证明内容:倾倒草木灰数量及处置费用);
9.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登记表1份(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4日,证明内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10.索赔启动登记表1份(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4日,证明内容:启动生态损害赔偿);
11.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磋商告知书1份(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4日,证明内容:启动生态损害赔偿);
12.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确认书1份(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4日,证明内容:确认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13.司法鉴定专家意见委托书1份(提供单位:国电建三江前进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6日,证明内容:企业已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1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1份(提供单位:国电建三江前进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6日,证明内容:企业已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15.环保行政处罚辅助计算结果表1份(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4日,证明内容:处罚裁量认定结果);
16.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4日,证明内容:企业规模);
1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4日,证明内容:环境违法次数);
1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时间:2024年12月20日,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7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2025〕同江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 2025年3月7日接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情节:所处区域:非居住区;倾倒、堆放、遗弃数量:50吨以上不足100吨;污染防治措施: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有),改正态度(改正不及时),(当事人符合《黑龙江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规定中的 "一、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已进行了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元整 。【罚款人民币112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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