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11-10 13:55

来源: 农业农村局

根据《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的< 黑龙江省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 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坚持稳 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支持促进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 农机装备推广应用,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 突出政策提质增效导向,坚持因地制宜,动态调整补贴机具范 围,优化补贴标准,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 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农机研产推用全链协同,推 动大型大马力高端智能农机装备研发制造推广应用先导区建 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 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规程,着力强化机具核验 和抽查等关键环节管控,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全面提升服务效 能。

二、补贴范围

2024—2026年全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内,我省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将有助于粮油等

 

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农机装备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 及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重点机具有序纳入补贴   

常规补贴机具按照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附1), 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 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 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 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 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同时,必须将出 厂编号用钢(铸、刻)印等方式固化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 易锈蚀和损坏的位置上,深度要能保证清晰易辨、规范完整、 没有涂改及能够拓印。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 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组织开展优机优补。重点围绕促进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 单产提升等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装备开展优机优补,对200 马力(含)以上动力换挡、无级变速拖拉机,气力式播种机、植 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自走式玉米籽粒收获机、鲜食玉米收获机 等先进适用农业机械,通过优化分档实现优机优补(附件2)。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及限额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

 

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 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原则上每人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 25万元,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万元。

(二)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按照黑龙江省补贴机具参数 及分档,依据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 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国 家最高补贴额。对农业生产急需适用、重点短板机具、防灾减 灾农机的推广应用,部分产品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对省内保 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档次)降低补贴标 准,并逐步退出补贴范围。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讲适用农 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 定做好资金需求摸底,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不突破县级 需求上限分配资金。省级可动态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 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资金兑付率较低地区的预算规

 

模。根据资金使用情况监测,省级定期调度和通报各地资金使 用进度,督促各地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 加快使用,并按需组织开展县级余缺调剂,及时将实施进度低 于序时进度县的补贴资金调增给需求较大的县,确保不发生资 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二)资金使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 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我省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履行法定支出责任,安排配套资金 保障补贴资金需求。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 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财政部门要  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 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 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三)统筹实施。要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机报废更新 补贴工作有机结合、同步推进,农业农村部门应合理统筹使用 资金,提升资金支出规划的科学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 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时,应及时发布提示, 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 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

 

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 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 关规定申办补贴。

( )发布实施规定。 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根据《黑龙江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要求,编制《同 江市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经佳木斯 市审定批复并报省级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按照职责分工 和有关规定,全面公开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 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实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 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 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  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相关 申请资料(附件3)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 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 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农业农村部门全 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 便购机者随时录入补贴申请信息。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 过当年可用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 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四)审验申报信息。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 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 料进行审核,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 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从黑龙江省农机安全监理数据平 台直接获取机具信息。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 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 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 个工作日。加强在乡村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五)兑付补贴资金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部门在公示完成 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 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 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并通过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 ”发放监管服务平台发放。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 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 应告知购机者,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当年补贴资 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 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 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 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六)组织开展抽查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 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

 

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 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 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 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 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  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六、实施要求

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部门及各乡(镇)要切实加快补贴申 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等工作,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 种宣传方式,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宣传,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 和实施透明度。财政部门要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做好资金兑付 工作。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 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 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 常情形主动报告,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11月30日前, 要将本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 )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附件:1.黑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 具种类范围

2.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优机优补实施方案

3.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报操作流程

 

附件1

黑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6 大类28个小类61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限翻转犁)

1.1.2深松机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埋茬起浆机

1.2.3 起垄机

1.2.4筑埂机

1.3 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 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 育秧(苗)播种设备

2.2 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 条播机(12行及以上)

2.2.2 单粒(精密)播种机(无免耕功能限4行及以上)

2.2.3根(块)茎种子播种机(限马铃薯播种机)

 

2.3 栽植机械

2.3.1 插秧机

2.3.2 移栽机

2.4 施肥机械

2.4.1 (抛)肥机

2.4.2 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植保机械

3.1.1喷雾机(限喷杆喷雾机,50马力及以上四轮驱动、四轮 转向)

3.1.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4.收获机械

4.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 玉米剥皮机(限鲜食玉米剥皮成套设备)

4.1.3 脱粒机

4.1.4 谷物联合收割机

4.1.5 玉米收获机

4.1.6薯类收获机

4.2 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4.2.1 大豆收获机

 

4.3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4.3.1 秸秆粉碎还田机

4.4 收获割台

4.4.1  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4.4.2 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5.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5.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5.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 6.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6.1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6.1.1生物质气化设备

6.1.2秸秆压块(粒、棒)机

7.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7. 1饲料(草)收获机械

7.1.1割草(压扁)机

7.1.2搂草机

7.1.3打(压)捆机

7. 1.4青(黄)饲料收获机7.2饲料()加工机械

7.2.1 铡草机

7.2.2  青贮切碎机

7.2.3 饲料(草)粉碎机

 

7.2.4  颗粒饲料压制机

7.2.5  饲料混合机

7.2.6  饲料膨化机

7.2.7  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8.畜禽养殖机械

8.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8.1.1蜜蜂养殖设备

8.2饲养设备

8.2. 1喂(送)料机

9.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9.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9.1.1挤奶机

9.1.2生鲜乳速冷设备

9.1.3散装乳冷藏罐

9.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9.2.1储奶罐

10.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0.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0.1.1清粪机

10.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0.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0.1.4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0.1.5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0.2.1 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1.水产养殖机械

11.1水质调控设备

11.1.1增氧机

12.种子初加工机械

12.1种子初加工机械

12.1.1种子清选机

12.1.2  种子包衣机

13.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3.1粮食初加工机械

13. 1. 1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4.农用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45马力及以上四轮驱动)

14.1.2履带式拖拉机(重型履带式限100马力及以上,差速转 向履带式限90马力及以上)

15.农用搬运机械

15.1农用运输机械

 

15.1.1田间搬运机

16.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6.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16.1.1平地机

 

附件2

黑龙江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优机优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千万吨粮食增产计 划和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部署要求,聚焦农业生产重点环节, 通过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优机优补政策,加快高端智能农 机装备应用普及,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 良机支撑。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机具种类

(一)动力机具:200马力(含)以上动力换挡、无级变 速拖拉机。

(二)播种机具:气力式播种机。

(三)田间管理机具: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四)收获机具:自走式玉米籽粒收获机、鲜食玉米收获 机。

二、补贴对象及限额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 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 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原则上每人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 25万元,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万元。

三、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优机优补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 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平均售价30%,同时不超过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确定的最高补贴 额。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2024—2026 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 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印发后,省农业农村厅 将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发布优机优补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四、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优机优补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 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按以下流程   

(一)确定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  (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通过现场验证后, 再进行机具投档,并按照投档有关要求确定优机优补产品,  以确保机具的先进性。

(二)农户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 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购 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 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

 

等信息真实有效。

(三)审验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 续开放,分批进行办理。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 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对优机优补机具进行核验。审核通过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系统公开专栏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 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 公开公示信息。

(四)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 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

五、保障措施

建立实行省级统筹、市级指导、县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健 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 成工作合力。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兑付、资金监管工作,农 业农村部门负责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审核监管工作,综合运 用各类媒体和各种宣传方式开展优机优补政策宣传解读,规范 建立工作档案,切实加强补贴政策实施监管,落实异常情形主 动报告制度,持续加大核查抽查力度,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附件3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报操作流程

购机者主动向乡(镇)、村(屯)提出申请,乡(镇)参 考《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负责对 申请机具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应做到“见机、见证、见人、 见发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并填写《xxx 年农用机构购置补 贴申请表》,《xxx 年农机购置补贴核验单(农具)》,签署 《同江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承诺书》,经乡(镇)、村两级确 认后,到农业农村部门申办补贴。具体操作如下:

1、牌证管理机械(拖拉机、收获机)。 (镇)政府无 需核验,购机者办理落户手续后,携带行驶证、身份证(农业 生产经营组织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户口本(第一页和 本人页)、一卡通(企业开户行许可证)、购机发票以上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人机合影电子版照片(安装牌照后人机  45度角全景照片、发动机铭牌照片、出厂铭牌照片、身份证 正面照片,照片电子版由乡(镇)按照村屯标记姓名分类后统 一报农业农机局农机主管部门),到乡(镇)政府备案。备案 后,购机者本人持以上材料及《xxx 年农用机构购置补贴申请 表》、《同江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承诺书》、购机付款记录(现 金交易提供经销商证明)到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补贴 

 

2、非牌证管理机具。 购机者主动向乡(镇)、村(屯)  提出申请,乡(镇)政府派专人对购机者购买的机械开展现场 核验,机具上应带出厂编号用钢(铸、刻)印等方式固化在机 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位置上,深度要能保证清 晰易辨、规范完整、没有涂改及能够拓印,并填写《xxx 年农  机购置补贴核验单(农具)》,《核验单》经购机者、查验人 员确认签字后,购机者持合格证、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户口本(第一页和本人页)、 一 卡通(企业开户行许可证)、购机发票以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及人机合影(人机全景照片、出厂铭牌照片、钢号照片、身 份证正面照片,照片电子版由乡(镇)按照村(屯)标记姓名 分类后统一报农业农机局农机主管部门)等材料到乡(镇)政 府备案。备案后,购机者本人持将以上材料及《xxx 年农用机 构购置补贴申请表》,《xxx 年农机购置补贴核验单(农具)》, 《同江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承诺书》,购机付款记录(现金交 易提供经销商证明)到农业农村局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补贴申   请。

(镇)政府要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及人员信息档案, 按照年度归档备份。乡(镇)对辖区内申请购置补贴的农机具 做到底数清晰,确保取得补贴的农机具真正发挥作用。

 

同江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承诺书

 

 

本人自愿履行以下承诺:

1、遵守国家、省有关农机管理规定,接受农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补贴机具检查管理和质量跟踪调查,并服从同江市 农机管理部门合理调度,在重要农时季节、灾害抢收时节优先 为本地农业生产服务,积极支持同江市农机推广工作。购买国 家、省法律法规的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后必须到农机监理部门 办理补贴的登记入户、核发牌证(农机牌照和行驶证)。

2、对所购买的农机具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性负责, 并承担法律责任;所提供的发票真实性由本人负责,如有虚假 购机、以小报大、高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服从省、市关于农机 购置补贴政策精神,退回所有补贴资金。

3、申请补贴机具3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 转让的补贴机具,必须报同江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级财政部门批 准,并逐级上报省、市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上述规定的补贴对象,经市农业农村局或有关部门查 实,必须退回财政补贴资金,并取消5年内申请农机购置补贴   

 

购机人(或法人代表)签名:

 

 

    

 

  (镇)农用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年龄

 

 

 

地址

 

同江市   (镇)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机具名称

 

生产厂家

 

规格型号

 

补贴额度

 

 

 

所在村屯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章)

   

所在乡镇 政府意见

负责人签字:

(章)

    

 

购机者签字:

 

 

 

 

 

 

年农机购置补贴核验单(农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装备型号

 

购买时间

 

出厂编号

 

生产企业

 

销售企业

 

购买人签字

 

核验人员签字

备注:所核验的机具机体上必须要有出厂编号钢印方可办理农机购置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台账

 

 

姓名

身份证住址

出厂铭牌编号

生产企业

 

机具型号

 

出厂编号

现场核验照片

发动机铭牌或钢号

乡镇级核验人员签字:

村级核验人员签字:

购机者签字:

备注:现场核验照片需有坐标水印,且必须由农业助理、村级核验人员与购机者共同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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