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08 09:34
来源:政府办公室
佳木斯至同江铁路扩能改造工程
(同江市境内)征收土地公告
同征字〔202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并依法组织实施”的规定,制定我市佳木斯至同江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同江市境内)项目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自然资源部;
(二)批准文号:自然资函〔2025〕20号;
(三)批准时间:2025年1月19日;
(四)批准用途:铁路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三村镇头村村民委员会、二村村民委员会;同江镇新中村村民委员会、新街村村民委员会、新乐村村民委员会;乐业镇乐业村村民委员会、一庄村村民委员会、曙平村村民委员会;向阳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三村镇头村、二村;同江镇新中村、新街村、新乐村;乐业镇乐业村、一庄村、曙平村;向阳镇向阳村。
(三)地类和面积:征收三村镇头村集体土地5.6354公顷,其中:农用地5.6135公顷(水田4.3117公顷、旱地0.9546公顷、乔木林地0.0981公顷、农村道路0.0352公顷、坑塘水面0.1045公顷、沟渠0.1094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未利用地0.0219公顷;三村镇二村集体土地32.8976公顷,其中:农用地32.8976公顷(水田22.1228公顷、旱地7.8795公顷、乔木林地0.8126公顷、农村道路0.8083公顷、沟渠1.2744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不涉及未利用地;同江镇新中村集体土地5.6605公顷,其中:农用地5.6605公顷(水田2.0788公顷、旱地2.5812公顷、果园0.0486公顷、乔木林地0.2063公顷、其他林地0.0458公顷、其他草地0.0242公顷、农村道路0.2458公顷、沟渠0.4298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不涉及未利用地;同江镇新街村集体土地2.7498公顷,其中:农用地2.7498公顷(水田1.2010公顷、旱地1.2002公顷、乔木林地0.3171公顷、农村道路0.0203公顷、沟渠0.0112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不涉及未利用地;同江镇新乐村集体土地2.6001公顷,其中:农用地2.6001公顷(水田2.1006公顷、旱地0.2507公顷、乔木林地0.1877公顷、农村道路0.0184公顷、沟渠0.0427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不涉及未利用地;乐业镇乐业村集体土地1.4360公顷,其中:农用地1.4360公顷(水田0.0603公顷、旱地0.1200公顷、乔木林地1.2307公顷、农村道路0.0113公顷、沟渠0.0137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不涉及未利用地;乐业镇一庄村集体土地1.7368公顷,其中:农用地1.7368公顷(水田0.1381公顷、旱地1.2868公顷、乔木林地0.0011公顷、农村道路0.3108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不涉及未利用地;乐业镇曙平村集体土地1.9412公顷,其中:农用地1.9412公顷(水田0.1569公顷、旱地0.9866公顷、乔木林地0.5628公顷、其他草地0.0004公顷、农村道路0.0364公顷、坑塘水面0.1414公顷、沟渠0.0567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不涉及未利用地;向阳镇向阳村集体土地9.0411公顷,其中:农用地9.0411公顷(水田4.4402公顷、旱地2.8359公顷、乔木林地0.3664公顷、其他林地1.0310公顷其他草地0.1521公顷、农村道路0.0708公顷、坑塘水面0.0685公顷、沟渠0.0762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不涉及未利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及《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佳政规〔2023〕2号)文件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一个综合区片,区片综合地价为27元/平方米,被征地农户以到村集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名单为准,由所在乡镇政府统一发放土地补偿费用。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由所在乡镇政府按照有关价格标准,与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后给予补偿。
(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安置费用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8〕64号)、《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61号)及佳木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佳人社发〔2015〕17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具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四、征收时间及其他工作安排
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征地补偿协议等有关证明材料,与所在乡镇政府对接,按征地补偿费用的发放程序领取征地补偿费用。
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领取土地补偿费用的,不影响土地征收。
特此公告。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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