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31 15:08
来源:政府办公室
实效:现行有效
同政办规〔2018〕17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江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同江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已经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市委八届十次深改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同江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佳木斯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佳政办规〔2018〕1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抓好“三去一降一补”重点工作任务,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有效缓解企业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结合同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二)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目录。落实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市税务局、科技局牵头负责)
(三)落实国家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政策。抓好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市财政局、物价局牵头负责)
(四)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在市财政局网站常态化公示,将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等项目清单,在市政府网站或主管部门网站常态化公示,及时动态调整收费清单项目。凡是没有法律、法规等依据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进一步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收费,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查处清理各种与行政职能挂钩且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市财政局、税务局、物价局牵头负责)
(五)落实国家政府性基金取消减免政策,严格执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市财政局、林业局、工信局、税务局牵头负责)
(六)调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在国家规定幅度内,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部分调低我市城镇土地适用税分等税额标准,使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趋于合理。(市财政局、税务局牵头负责)
二、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七)引导金融机构将资金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倾斜。强化再贴现资金信贷投向管理,涉农票据和小微企业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贴现利率。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高定价能力,科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人民银行同江支行、市财政局金融办牵头负责)
(八)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加大融资担保力度。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利率80%,政策性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3。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行为。推动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企业融资政策性和政府性担保再担保机构、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等政策落地。(市人民银行同江支行、财政局[金融办]、工信局牵头负责)
(九)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引导商业银行加快不良贷款核销和处置进度。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市场处置主体作用,通过盘活重整、坏账核销、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推动不良资产处置。支持有发展潜力实体经济企业之间债转股。(市银监办、金融办、人民银行同江支行牵头负责)
三、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加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加强对电力、电信、油气、城市供水以及供热、供气、铁路、银行、保险行业等垄断行业监管,严厉查处垄断性企业事业单位“三指定”行为。开展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广电、通信、市政停车等行业常态化整治,着重整治限制交易、滥收费、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违法行为。对连锁企业要求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障碍。强化价格监督,健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市场规则。(市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住建局、工信局、物价局、口岸办等部门牵头负责)
(十一)继续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强化清单动态管理,理顺工作体制,依法及时调整清单,做好权力事项的承接和取消工作,加强对下指导。开展流程再造工作,推进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只见一面审批”和网上审批“不见面审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推进串联、并联审批,推行审批服务容缺受理机制。(市编办牵头负责)
(十二)进一步优化企业投资项目相关审批程序。规范规划审批程序,进一步清理规范投资建设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整合我市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全面放开环评、验收监测服务市场,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均可开展服务。对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外,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份比例等限制。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外资企业登记注册与外资企业审批与国家政策衔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注册资本制度;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管理程序,推进审批程序并联办理。(市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十三)持续推进工商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整合统计登记证,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进整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经实行简易注销登记。探索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工作取得实效,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可以实现网上登记。)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企业名称全程电子化办理。进一步依法依规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在科技产业园区、孵化器等区域在条件具备时实行企业集群登记。(“证照分离”已经实现。)(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十四)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失信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和共享。在行政管理、政府采购、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和投融资等领域对守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限制和约束。强化知识产权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积极推进统一市场监管体系框架下综合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进程。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快速调解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市市场监管局、科技局牵头负责)
(十五)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合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推进电子口岸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积极稳妥地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查处和清理违法违规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等项目。(海关、边检站、口岸办、财政局、民政局牵头负责)
(十六)全面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动态调整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实行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全部取消。取消政府部门设立的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市编办牵头负责)
四、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十七)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政策,落实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1%调整为0.5%,个人缴费费率保持0.5%不变。(市人社局、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八)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全面排查住房公积金开户单位缴存比例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得超过12%,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按照国家要求,在两年内我市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企业缴存意愿,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降低缴存比例,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交金额。(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江办事处牵头负责)
(十九)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健全劳动力市场体系。综合考虑经济增长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至少每三年调整一次。充分听取中小企业意见,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最低劳动报酬权益,合理确定调整幅度。构建高效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促进批量就业,降低企业招工成本。支持企业新招录员工岗前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部分培训补贴支持。实现居住证制度全覆盖,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覆盖范围,降低劳动力自由流动成本。(市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局牵头负责)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二十)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改革。加快落实推进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化改革政策。2018年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管制,形成充分竞争机制。(市发改局、物价局牵头负责)
(二十一)全力推进直接交易工作。按照省相关部门政策规定对于符合政策条件的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积极推进,做好服务工作。(市工信局、电业局牵头负责)
(二十二)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制定的电价政策和电价标准,做好电价执行工作,严禁出现政策落实不到位,价格执行不正确现象。(市电业局、物价局牵头负责)
(二十三)创新国有建设用地配置方式。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实行工业用地租赁制度。对分期建设项目实行分期供地。将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市国土局牵头负责)
(二十四)用好工业用地最低价政策。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限价的15%(不低于实际成本费用之和)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限价的50%(不低于实际成本费用之和)执行。(市国土局牵头负责)
(二十五)盘活低效存量用地。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增加建筑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原划拨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补办出让或租赁手续,可按原批准容积率条件评估并收取土地出让金、租金。用地面积较大企业转让部分划拨土地使用权给其他单位,先按不低于宗地评估价格60%收取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鼓励用地面积较大企业盘活挖潜,将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部分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市国土局牵头负责)
(二十六)培育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划拨土地上的空闲工业厂房、仓库用于兴办养老、物流、电子商务、通用航空、旅游、文化创意等新产业新业态的,经市政府批准,在5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中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经市国土部门会同规划服务中心等部门论证后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市国土局牵头负责)
六、较大幅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二十七)改善物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运输新业态。完善现代综合运输服务体系,完善县、乡、村三级配送网络设施,加快建设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鼓励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发展。大力发展集装化运输,全面推进“港站一体化”“公铁一体化”。(市交运局、口岸办、同江铁路公司牵头负责)
(二十八)规范公路收费管理和监督执法。认真执行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全面清理除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外公路收费,具备取消收费条件的予以取消。清理规范道路损失补偿费、事故车辆拖车费及机场经营性收费。全面规范交通执法,规范车辆超限处罚标准,完善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目录。(市交运局、财政局、公安局、物价局牵头负责)
(二十九)全面清理铁路、港口码头经营性收费项目。除法规规章规定项目外,禁止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清理强制对进出港(场)企业和涉及铁路的不合理收费。焦炭、钢铁等品类实行实重计费,实行“量价匹配”议价政策。(市物价局、同江铁路公司、市交运局牵头负责)
七、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三十)推进实体经济经营性资产证券化。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鼓励实体经济企业将符合条件经营性资产证券化,或通过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方式盘活存量资源。(人民银行同江支行、银监办牵头负责)
(三十一)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探索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稳步推进银行保函制度。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市住建局、财政局、人社局牵头负责)
(三十二)化解企业债务链风险。发挥财务公司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面作用,加快产业链企业间资金周转。对债务规模较大且有三家以上债权银行的客户,协调债权银行成立债权人委员会,避免因单家机构处置不当引发新的风险。(银监办、人民银行同江支行牵头负责)
八、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三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切实落实到省委、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部署要求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建立由市发改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各领域工作。
(三十四)因地制宜分业施策。各有关工作牵头部门是本领域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三十五)强化督促检查。各有关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专项督查,形成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长效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建立效果评估和统计监测机制,建立根据形势变化动态调整政策措施机制。
(三十六)注重宣传引导。做好政策措施解读宣传,最大程度发挥好政策效应。及时发布典型事例信息,引导社会预期,形成社会各界关注支持降成本的良好氛围。
(三十七)适时评估总结和推广经验。各部门每半年要向市发改局报送一次政策落实及效果评估情况,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相应调整政策措施,形成推进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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