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5 17:26
来源: 农业农村局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局为科学制定并完善《同江市2024年度秸秆离田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5年2月20日
二、反馈意见方式
(一)通讯地址:同江市友谊路东段农林大厦(同江市农业农村局)。邮编:156400
(二)电子邮箱:t2905040@163.com(此邮箱不接受依申请公开)
(三)联系人:冯子涵,联系方式:0454-2905012
附件:1.《同江市2024年度秸秆离田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
同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5日
同江市2024年度秸秆离田利用
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4〕5号)要求,加强2024年度秸秆离田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原则
事权清晰、权责匹配。建立责任约束制度,明确各方秸秆离田利用资金使用管理职责,清晰界定权责边界。
科学规范、强化监督。抓紧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完善资金使用管理流程,推动秸秆离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标准科学、程序规范,同时加强公示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秸秆离田补贴资金要全面推进,统筹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又要突出重点,向秸秆产业发展带动效果强、聚焦提升覆盖面广、群众关注度高的重点项目倾斜。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秸秆离田高效利用。完善“打捆—清运”“粉碎—清运”等秸秆离田收集模式,推广高效收储运机械设备,严格执行秸秆离田作业技术指南,降低离田成本,最大限度减少对表层土壤的破坏。大力推进秸秆饲料化、肥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等多元高效利用,因地制宜优化秸秆综合利用结构,促进秸秆转化增值。
(二)推动秸秆产业化发展。建立健全秸秆综合利用收储运销用体系,支持秸秆收储运销用市场主体建设,提高离田利用效能。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配置资源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秸秆收储中心、收储站点。培育一批秸秆收储运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专业队伍,构建秸秆收储和供应网络,提高秸秆规模化收储和供应能力。
(三)打造秸秆利用典型样板。围绕秸秆“五化”利用,打造一批典型样板,培育形成有效利用模式,发挥典型示范带动效应。秸秆沃土模式,制定秸秆还田技术规程,形成秸秆科学还田模式;要健全收储运体系,以离田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等为方向,构建形成可持续运行的主导产业发展模式;秸秆循环利用模式,要以秸秆利用为纽带构建循环利用链条,探索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秸—饲—肥”“秸—沼—肥”“秸—菌—肥”“秸—炭—肥”“秸—热—肥”等循环利用模式。
三、扶持办法
对同江市行政区域内以玉米和水稻秸秆为主离田后进行有效利用的企业、合作社、村集体等各类秸秆综合利用主体。农户直接燃用秸秆进行炊事取暖的,用秸秆直接饲喂畜禽的,不在本项补贴范围内。另因违反相应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处理在秸秆离田利用政策申报期尚未整改结束的企业,取消补贴申报资格。
①饲料化利用方面。大力推广秸秆揉丝、黄贮等秸秆饲料加工方式,着力发展以秸秆为基础原料的全混合饲粮,扩大饲料化利用比例,对发展秸秆饲料化加工的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根据其当年实际利用我市玉米、水稻秸秆量,每吨补贴60元。本专项补贴资金上限总计不超过90万元。
②能源化利用方面。发挥生物质电厂、生物天然气企业、生物质液体燃料企业、秸秆压块燃料站以及燃煤电厂掺烧生物质的秸秆转化作用,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对发展秸秆能源化加工的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根据其当年实际利用我市玉米、水稻秸秆量,每吨补贴50元。本专项补贴资金上限总计不超过130万元。
③肥料化利用方面。发挥我市现有有机肥厂功能,鼓励各企业协同推进秸秆堆沤腐熟、工厂化生产有机肥等间接还田方式,提升耕地土壤地力,对发展秸秆肥料化加工的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根据其当年实际利用我市玉米、水稻秸秆量,每吨补贴50元。本专项补贴资金上限总计不超过20万元。
④原料化利用方面。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推动秸秆造纸、可降解秸秆纸膜、秸秆碳基材料、保温砖、建筑板材和特色编织等产业化利用项目落地见效,提高秸秆工业化、多元化、高值化利用水平,促进产业化发展。对发展秸秆原料化加工的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根据其当年实际利用我市玉米、水稻秸秆量,每吨补贴50元。本专项补贴资金上限总计不超过20万元。
⑤基料化利用方面。扩大秸秆在食用菌栽培、秸秆育秧盘生产、花木基质、草坪基料等方面的利用,逐步扩大基料化应用覆盖面。并在秸秆产生量大、产业发展基础好的区域,培育一批秸秆利用经营主体,发挥区域产业集聚效应。对发展基料化加工的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根据其当年实际利用我市玉米、水稻秸秆量,每吨补贴50元。本专项补贴资金上限总计不超过10万元。
如单项目补贴资金结余,按照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肥料化的顺序依次进行补充。如单个项目申报补贴资金超过规定额度,将按照工作群内补贴材料申报时间为依据,先到先得。离田利用补贴核定标准为离田秸秆要有一定的初加工,且未享受其他相关政策补贴支持。享受补贴的利用主体应如实提供秸秆收储、加工等有关佐证材料。所利用的秸秆应由市域内的乡镇和村委会(不含北大荒农垦集团)提供离田面积证明。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作业调度。乡(镇)政府、村委会要以就地就近为原则,做好辖区内种植户与承担秸秆离田作业者的对接,避免与没有作业能力(没有机具或机具不达标)的个人、组织或公司签订作业合同。签订作业合同后再行转包他人的主体,不得享受补贴,并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得承担相关作业任务。
(二)加强政策衔接。各乡镇要搞好现行相关项目支持政策的衔接,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方面:不得与秸秆全量还田补贴、深松整地补贴、免耕补贴重复享受。出现秸秆露天焚烧火点的地块,不得享受秸秆离田利用相关补贴。
(三)强化信息公开。严格履行补助程序,强化过程监管,坚持阳光操作,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全面公开补助程序、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将补助对象、补助面积或数量、补贴标准、资金规模等信息,依法依规在乡、村两级公示7个自然日后,在市级公示7个自然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营造舆论氛围。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手段,多角度、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的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和实用技术。要向农民宣传好秸秆综合利用的益处,提高农民有效利用秸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深入发掘、认真总结、广泛宣传秸秆科学还田、离田高效利用等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适时举办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现场展示观摩活动,发挥典型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推进。各乡(镇)、农牧三场、城投公司要落实属地责任,实施“一把手”工程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压实各级“田长制”责任,组织动员广大农民群众统一思想认识,把秸秆还离田工作任务落实到人、包保到户、管控到地块。要按照市确定的总体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编制年度实施方案,逐级备案。要强化供需衔接,积极对接市域内建成投产且运行稳定的生物质发电厂和大型秸秆利用企业,保障企业秸秆原料供应。
(二)明确部门责任。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开展补贴资金和项目的审查筛选、现场核查、组织实施、验收总结等工作;负责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和秸秆沼气等能源化利用、秸秆机械化还田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利用主体的秸秆收储量、企业生产运行情况等信息,确定利用主体实际加工利用秸秆量,并将主体名称、利用方式、利用量等信息据实录入到国家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后,依据台账系统数据核定补贴金额,兑付补贴资金。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结合预算管理相关要求,会同农业农村局根据完成情况和有关资金渠道做好秸秆综合离田利用资金筹措和拨付工作。发展改革局负责生物质发电、生物天然气、纤维素乙醇等能源化利用指导工作。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项目指导工作和相关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管控工作。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并积极做好项目用地预审等前期工作。税务局负责落实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等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部门负责落实对秸秆捡拾、切割、粉碎、打捆、压块等初加工用电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等政策。金融部门负责引导银行机构给予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贷款政策支持。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要结合各自职能,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原则,加强秸秆离田补贴资金的全程监管。市级要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引入第三方服务监管,通过外部专业性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对检查发现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服务对象存在虚报冒领、骗取资金的,责令退回资金,涉及数额较大或不予退回资金的,记入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四)加强绩效管理。按照省级工作要求,秸秆离田补贴资金实施“先干后补”制度,到本年度秸秆利用周期结束后,根据各乡镇秸秆综合利用任务量申报情况,市级将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据实结算。市农业农村局要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要求,建立健全工作绩效考评制度,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补贴范围涵盖2024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周期,至2025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秸秆离田作业补贴项目资料清单》
同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5日
附件:
秸秆离田作业补贴项目资料清单 | ||
序号 | 项目 | 要求 |
1 | 补贴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个人为身份证复印件) | 原则终端补助,由于终端分散不利于监管,可补给前端秸秆转化环节主体 |
2 | 补贴主体提供承诺 | 承诺需明确未享受其他补贴及未进行农户分散利用方式(炊事取暖直燃及直接饲喂畜禽等),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3 | 补贴主体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 | 承诺需明确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4 | 提供秸秆利用相关生产设备佐证 | (1)秸秆饲料化——秸秆饲料产品需要的生产设备名称、每小时生产能力、设备总功率、生产耗电量 |
(2)秸秆燃料化(固化燃料站)———生产秸秆压块燃料设备名称、每小时生产能力、设备总功率、生产耗电量等佐证材料 | ||
(3)秸秆燃料化(生物质锅炉)——用于集中供热的,一个供暖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消耗秸秆数量;用于工农业生产的,提供锅炉蒸吨数、总供热面积等佐证材料 | ||
(4)秸秆肥料化——发酵装置容积、发酵温度、设计和实际日产气量、日进料量、原配料比等佐证材料 | ||
(5)秸秆基料化以及原料化——生产秸秆设备名称、每小时生产能力、设备总功率、生产耗电量等佐证材料 | ||
5 | 秸秆收购过程佐证 | (1)提供村集体秸秆离田利用明细表(表中应由秸秆收购所属地块实际种植人签字确认) |
(2)村集体与补贴主体签订离田利用合同(直接购买离田秸秆,需提供购买合同及相关支付凭证) | ||
(3)村集体提供承诺(秸秆离田利用涉及的亩数未享受其他相关政策补贴) | ||
(4)现场经纬度照片及相关作业视频 | ||
(5)提供财务相关资料(账页、凭证及附件):如:收购打包秸秆发生的机械费、燃油费、运杂费、人员费用、秸秆入库单、入库明细账及相关票据等 | ||
6 | 秸秆生产过程佐证 | 燃料化以及饲料化提供材料如下:(1)加工过程发生的人工、电费(电费发票、电费支付凭证以及电费账单)、消耗秸秆量的原料出库明细账(2)产出产品的量的数据入库明细等佐证材料 |
燃料化(生物质锅炉)提供相关资料如下:(1)燃烧过程发生的人工、电费、消耗秸秆量、原料出库明细账(2)产出蒸汽量数据入库明细等佐证材料 | ||
肥料化提供相关资料如下:(1)日消耗的秸秆量、根据原料配比消耗,形成原料化日入库量及佐证材料(2)生产中产品配混必要的其他物质、原料出库单及相关账页 | ||
基料化以及原料化提供相关资料如下:(1)生产中发生的设备生产耗电量(电费发票、电费支付凭证以及电费账单)(2)经加工后产品入库单及账页 | ||
7 | 秸秆销售过程佐证 | 燃料化、饲料化、肥料化、基料化以及原料化提供财务相关资料(账页、凭证及附件):如:销售过程中发生的销售凭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销售收款依据、销售明细账、产成品出库明细账等相关资料;另外生物质锅炉还需要提供相关资料:供热面积,使用蒸汽量,出库数据及佐证材料 |
8 | 其他 | 根据申请项目情况,其他能证明的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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