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30 14:57
来源:政府办公室
实效:于2019年10月8日废止
同政办规〔2018〕10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档立卡因病致贫、因残致贫中患病人员
缴纳商业健康保险费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全国健康扶贫工作会议要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健康扶贫相关的保险产品,推动贫困地区政府为农村贫困人口购买补充商业健康保险”。经市政府九届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建档立卡因病致贫、因残致贫中患病人员缴纳商业健康保险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交费金额及补偿原则
交费金额:为建档立卡因病致贫、因残致贫中患病人员缴纳商业健康保险费每年500元/人。
补偿原则:对于符合医疗保险大病报销范畴的参保人群,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补偿款、大病保险二次保险报销部分后,对剩余未获得补偿部分按80%进行报销,最高给付6万元。
二、补偿方式
商业保险公司派业务人员在医疗保障局综合大厅设立报销点,一站式服务,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具体办理审核、报销。
三、参保程序
由乡(镇)政府及村委会根据全市建档立卡数据库中因病致贫人员及因残致贫中患病人员确定参保名单(动态管理,乡镇政府、村委会可以根据实际上报)进行公示,提供有效证件到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商业健康保险(2018年大病二次补偿参保,佳木斯确定的保险公司是人寿保险,在县域内医院就诊实行“一站式服务”方便患者报销,所以健康商业保险也相应选择为人寿保险公司)。费用按照各乡(镇)实际参保人数,由政府补助。
四、资金总额
按照各乡(镇)政府参险人员拨付给乡(镇)政府财政专户,2821人每人500元,共计141.05万元。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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