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13 14:53
来源:政府办公室
实效:现行有效
同政办规〔2018〕8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江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
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同江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
同江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77号)精神,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促进畜牧产业绿色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五大发展理念为统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统筹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原则,突出规模养殖场治理重点,以种养结合、农牧循环为主要利用路径,以农用有机肥为主要利用方向,以发展绿色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有机食品产业为引领,健全制度体系,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科技装备,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加快构建畜牧业绿色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利用优先。从生产布局、项目建设和养殖环节入手,加强养殖污染“源头”预防。在技术模式和管理措施上,将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放在优先位置。
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治理与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奖惩并举,疏堵结合,加大重点区域和重点养殖单元的治理改造工作力度。
3.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养殖场(户)主体作用,努力构建“养殖企业为主,政府扶持为辅,市场运作,社会配合”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4.多方联动,合力推进。各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2018—2020年,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68%、72%和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到70%、80%和95%以上,其中: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
二、重点任务
(一)发挥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引领作用。一是加大政府扶持。树立畜禽养殖废弃物是宝贵资源的理念,以粪污肥料化利用为主要途径,通过政府扶持有机肥施用,调动种植户和第三方专业化企业生产、使用有机肥的积极性,解决农民不想用、不愿用的问题。二是强化品牌营销。瞄准国内外中高端食品市场需求,通过农牧对接、种养结合、培育品牌,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拓展利润空间,走出一条好肥出好粮、好粮卖好价的良性发展之路。以绿色有机食品种植基地、瓜果蔬菜及优质饲草饲料基地为重点,引导农民和经营主体积造和足量施用有机肥,扩大有机粮食、饲料的种植面积,通过产品精深加工和过腹增值,形成强劲市场竞争力。(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畜牧兽医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以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为重点,各乡(镇)政府要在2018年4月中旬前完成编制种养循环发展规划,实行以地定畜(一般情况下,50—75头猪或3—5头奶牛配套1公顷土地),促进种养业结合协调发展。建立畜禽粪污等农业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解决粪肥还田难题。探索搭建粪肥交易平台,鼓励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与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在合理半径内相衔接,实现无害化处理后的畜禽粪肥就近还田利用。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对规模养殖场或其他企业组织自行沤制的有机肥,必须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其原料和产品进行质量监测,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后方可投入种植业生产使用。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创设有机肥施肥卡制度,并与“三品一标”(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工作相结合,保证粪肥来源、去向可追溯。(牵头单位: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各乡(镇)政府、市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通过制定畜牧产业发展规划,调整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根据种植业需求和环境容量,有序承接畜牧产业转移,统筹畜禽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继续推进适度规模的现代牧场建设,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充分利用市场的力量,加快畜牧业由传统的数量规模驱动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加快散小养殖户向专业合作社或现代家庭牧场转型。推广智慧牧场、生态养殖,建设自动喂料、自动饮水、环境控制等现代化装备,推广节水、节料等清洁养殖工艺和干清粪、微生物发酵等实用技术,实现源头减量。加强规模养殖场精细化管理,推广散装饲料和精准配方,提高饲料转化效率。加快畜禽品种遗传改良进程,提升母畜繁殖性能,提高综合生产能力。落实畜禽疫病综合防治措施,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以奶牛、肉牛和生猪为重点,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发改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分类推广重点技术模式。以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为核心,重点推广经济适用的技术模式。一是源头减量。推广微生物制剂、酶制剂等饲料添加剂和低氮低磷低矿物质饲料配方,提高饲料转化效率,降低抗生素等兽药和铜、锌等饲料添加剂使用量;改水冲粪为干清粪,采用雨污分离、回收污水循环清粪等有效措施,控制污水产生量。二是过程控制。从畜舍设计、饲养管理、粪污处理等全程切入,严控环境污染,使用堆肥发酵菌剂、粪水处理菌剂和臭气控制菌剂等,加速粪污无害化处理过程,减少氮磷和臭气排放。三是末端利用。鼓励肉牛、羊和家禽规模化养殖场推行固体粪便堆肥或建立集中处理中心生产有机肥;鼓励生猪和奶牛等规模化养殖场采用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和“固体粪便堆肥+污水肥料化利用”等技术模式,促进畜禽粪污就近就地还田利用。
结合我市实际,重点推广以下模式:一是“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模式。对于养殖密集区或大型规模养殖场,依托大型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企业将畜禽粪污集中全量收集,并通过氧化塘、常温发酵囊、发酵罐或集装箱等贮存处理设施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在作物收获后或播种前利用专业化施肥机械施用到农田。二是“污水肥料化利用”模式。对于有配套农田的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水通过氧化塘、常温发酵囊或沼气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在作物收获后或播种前作为底肥施用。三是“粪便垫料回用还田”模式。规模奶牛场粪污进行固液分离,固体粪便经过高温快速发酵和杀菌处理后作为牛床垫料和有机肥,对养殖污水进行厌氧、好氧深度处理,消毒回用或达标排放。四是“异位发酵床”模式。规模生猪养殖场采用高架发酵床模式,粪污通过漏缝地板进入底层,利用垫料和微生物菌进行发酵分解。五是“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模式。依托大型规模养殖场或第三方企业,对一定区域内的粪污进行集中收集,通过大型沼气工程或生物天然气工程,沼气发电上网或提纯生物天然气,沼渣生产有机肥,沼液通过农田利用或浓缩使用。(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农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电业局)
(五)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依法依规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要求。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要以还田模式为重点,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落实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有关规定,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成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区),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畜牧兽医局、各乡(镇)政府)
(六)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建立健全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完善畜禽粪污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制度,将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各乡(镇)政府要尽快完成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工作,养殖规模超过土地承载能力的要合理调减养殖总量。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分类管理,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不定期检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排污许可证管理执行情况。以乡(镇)政府为单位,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区)环境常态化专项执法检查,重点监管大型规模养殖场(区)周边地下水质量。结合落实河长制,采取部门联合、条块结合等形式,建立市、乡、村三级畜禽养殖污染网格化防控巡查网络。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到2020年实现规模养殖场全覆盖。(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环保局,配合单位:各乡(镇)政府、市农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度。乡(镇)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废弃物治理与利用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统筹畜产品供给和畜禽粪污治理,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农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八)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4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切实履行“谁养殖、谁治理”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区)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未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畜牧、环保部门要组织专项督导检查工作,确保2019年底前大型规模养殖场全部完成设施化建设和资源化利用任务。已获得国家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核心育种场、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等称号的养殖企业,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牵头单位:市畜牧兽医局、环保局,配合单位:各乡(镇)政府)
(九)建立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市畜牧兽医局、农业局、环保局将以规模养殖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利用设施装备配套率、有机肥还田利用、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使用以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关闭或搬迁等指标为重点内容,制定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考核办法,对各乡(镇)政府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开展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两强四双”考评体系。(责任单位:市畜牧兽医局、农业局、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畜牧兽医、发改、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农业、国税、地税、市场监督、电业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协调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议事规则,加强部门间联合会商,统筹各项任务落实,抓紧制定和完善具体支持政策和工作措施。各乡(镇)政府于每年12月20日前形成工作报告报市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兽医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畜牧兽医局、农业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二)加强财税政策支持。1.利用中央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加快提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统筹利用相关涉农资金,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出口环节予以支持。探索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2.支持规模化大中型沼气工程和生物天然气工程建设。完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产品价格政策。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生物天然气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气和沼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3.制定出台支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财政扶持政策,支持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畅通社会资本进入的渠道,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鼓励通过利用各类产业投资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降低运营成本和市场风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环保局、住建局、国税局、电业局)
(三)统筹解决用地用电问题。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研究完善畜禽规模养殖用地政策,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落实国家规模养殖设施用地政策,提高设施用地利用效率,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制造设施用地占比及规模上限。将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政策。(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局(物价)、电业局牵头;市畜牧兽医局、农业局配合)
附件: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附件: | ||||||||||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 ||||||||||
序号 | 主要任务 | 牵头部门 | 参与部门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
1 | 主要目标:2018—2020年连续3年,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68%、72%和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到70%、80%和95%以上。2019年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 |||||||||
2 | 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细化分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 市畜牧兽医局 市农业局 | 各成员 单位 | 各乡(镇) 政府 | 2018年4月中旬前 | |||||
3 | 摸清本区域内畜禽养殖量、规模养殖情况、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量和利用现状,调整优化产业布局,编制种养结合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完善畜牧业发展规划。 | 市畜牧兽医局市农业局 市环保局 | 2018—2018年 | |||||||
4 | 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 | 市财政局 | 市畜牧兽医局 市农业局 | 2018—2020年 | ||||||
5 | 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机械装备纳入农机补贴目录,实行敞开补贴。 | 市农业局 市农机局 | 市财政局 | 2018—2020年 | ||||||
6 | 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畜牧兽医局 市农业局 | 2018—2020年 | ||||||
序号 | 主要任务 | 牵头部门 | 参与部门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
7 | 落实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农业用电政策。落实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和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降低单机发电功率门槛。 | 市发改局(物价) 电业局 | 市畜牧兽医局 市农业局 | 各乡(镇) 政府 | 2018—2020年 | |||||
8 | 完善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及报送工作,到2020年逐步实现规模养殖场全覆盖。 | 市畜牧兽医局 市环保局 | 2018—2020年 | |||||||
9 | 以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为核心,重点推广经济适用技术模式。定期对规模养殖场和乡(镇)主管人员开展专题培训。 | 市畜牧兽医局 市环保局 | 市农业局 | 2018—2020年 | ||||||
10 | 以绿色有机食品种植基地、瓜果蔬菜及优质饲草饲料基地为重点,引导农民和经营主体积造和足量施用有机肥。 | 市农业局 | 市畜牧兽医局 市环保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2020年 | ||||||
11 | 严格落实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有关规定,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部门予以处罚。 | 市环保局 | 市畜牧兽医局 | 2018—2020年 | ||||||
12 | 建立健全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完善畜禽粪污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物减排核算制度,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 市环保局 市畜牧兽医局 | 市农业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2020年 | ||||||
13 | 市畜牧兽医局、农业局、环保局对各乡(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考核。 | 市畜牧兽医局 市农业局 市环保局 | 市委组织部 | 2018—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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