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3 14:49

来源:政府办公室

实效:于2021年10月14日废止


同政办规〔2018〕4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同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


同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饮用水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佳木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佳木斯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居民饮水安全,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本预案所称饮用水水源地,指省政府和佳木斯市政府批复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先的原则。构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体系,把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饮用水安全。完善信息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警演练。

  1.4.2坚持科学处置、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的科学应急体系。加强有关法律宣传,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3坚持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决策和指挥能力。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调度等技术措施,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

    1.4.4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原则。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应急力量和专业优势,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2 .应急指挥体系

    2.l 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同江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环保、城建、卫生、公安、水务副市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环境保护局、市政府应急办、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口岸办、市畜牧兽医局、市消防大队、市电业局及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承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通过有效整合相关部门的力量和资源,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各副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

  (1)执行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

  (3)建立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区域水文、水质、气象等有关重要环境信息,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

  (4)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本预案中的职责;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应急办协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协调应急物资调拨工作。

    市委宣传部、文广新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对由于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提出事件性质、等级和危害程度的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确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负责对污染事故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作出处罚;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发布和解除预警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负责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市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合理调度水资源;组织规划后备水源地必要的取水和应急供水能力建设。

    市住建局负责调度和督促供水单位,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居民饮用水供应工作,督促供水单位落实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措施;与有关部门会商制定应急供水水量削减方案,督促区域供水达到水质标准;出现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危机时,督促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必须的供水量和出厂水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确保饮用水安全;负责重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工程抢险,保证在发生污染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污染的扩散。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保障,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的监测分析,及时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负责灾害性天气可能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的气象预报服务工作;根据需要和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农业局协助环保部门对因农业生产活动造成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协助环保部门制定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参与饮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内群众救济物资的发放工作;做好国内外有关组织、人员所捐赠物资的接收、分配、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对可能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提供应急行动时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调配医护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等开展针对集中式引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病、中毒、染病群众和工作人员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开通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事件受伤害人员得到及时救治;负责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和疾病防控工作。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特)大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查缉;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区域社会治安的稳定和交通道路的通畅;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监控在饮用水水源地及其周边区域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车辆,防止车辆驶入划定的禁止驶入区域。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交通运输管理工作,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对装载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的车辆要严格检查,一旦发生事故,立即通知消防、公安、环保等部门,并协助做好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配合开展由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经营等活动中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所引发的突发事故;协助环保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负责加强对全市各类工矿商贸、重点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实现限水、停水期间的安全生产。

    市口岸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生活必需品保障供应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协助环保部门对因畜禽养殖等活动造成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制定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参与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市消防大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泄漏的事故现场,事故得到控制后参与伤员的搜救。对可燃性燃料及化学品污染等引起的火灾进行专业灭火,加强火灾预防和扑救措施的普及宣传。

    市电业局负责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通讯和信息传输所需要的电力供应及抢修工作。

    市自来水公司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负责协助污染源的调查,针对污染情况提出科学应对方法和水质改善处理意见;负责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指标监测,结合水质监测结果,进行生产过程各工艺环节的水质控制,合理调度事发水源地水资源,确保供水安全;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承担污染物的消(清)除责任。

    各乡(镇)政府负责编制和完善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做好本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响应、处置及善后处理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3.1.1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负责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运输发生泄漏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评估、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3.1.2环保、水务、气象等部门应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会商制度,实施信息监测与报告制度。各自所属监测机构对水文、水质、气象和环境质量等监测数据综合分析、风险评估的预警信息,包括对发生在境外可能对我市水环境造成影响的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与报告,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接收和评估,并视情况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3.1.3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有关预警信息后,利用科学的预测手段,进行信息评估,根据不同等级,立即将预警信息报告给市政府应急办,由市政府进行确认后,做出与预警信息相应等级的处置决定。

    3.1.4供水单位要加强对水源地及周边的防范工作,严格做好水厂水源水和出厂水的水质监测,发现问题及隐患及时上报。

    3.2预防与应急准备

    3.2.1水源地基本情况调查

    市环境保护局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1)水质状况调查。水质状况调查内容包括水源地水质数据、水质类别、主要超标项目、超标倍数、超标频次及超标原因等。

    (2)风险源调查。根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地理属性,调查风险源的性质和规模。风险源包括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和非点源。

    (3)管理状况调查。管理状况调查内容包括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管理制度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及批复、标志设置、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执法、水源环境事件和应急响应等情况。

    3.2.2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市环境保护局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建立常规监测制度,按监测项目及频次要求,定期对水源地水质、水量开展常规监测,并与卫生计生、水务、供水单位等部门的监测数据加强沟通联动。

    3.3事件分级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控性,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分级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 100人以上中毒的污染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3.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 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污染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3.3.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 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污染事件;

    (2)使饮用水水源地中断取水的污染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的污染事件;

    (2)使饮用水水源地中断取水的污染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4信息报告

    环保、水务、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等各相关部门接报后,经核实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应急部门。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危害程度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初步情况,并根据事件发展随时报告相关应急处置的动态信息。

    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待确认后续报。

    3.5预警

    3.5.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共4个级别,对应的预警颜色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预警可升、降级或解除。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的。由省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由佳木斯市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市政府发布。

    3.5.2 预警的发布与解除

    市环境保护局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进行处理和综合分析,预测、判断将要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及市政府应急办并提出发布意见,报佳木斯市政府,由佳木斯市政府发布黄色预警公告。

    市政府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进行处理和综合分析,预测、判断将要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发布蓝色预警公告。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由环保部门提出解除意见后,发布预警的政府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紧急措施。 

    3.5.3 预警措施

  在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2)组织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加密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同时向社会公布反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指令启动工程预警调度体系,控制或关闭可能受污染的河道的水利涵闸、泵站,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通知供水单位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

  (4)根据事件情况迅速落实备用水源及自来水应急处理措施,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

    (5)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依法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等级,针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相关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 

    4.1信息报送与处理

    4.1.1报告时限和程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应立即向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向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市环境保护局接报后,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接报后第一时间出发赶赴事发现场。

    4.1.2 报告方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直接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4.1.3 报告内容

    初报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类型、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

      续报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对初报情况的补充和修正,以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应急处置

      4.2.1先期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接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立即组织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部门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全力控制污染源和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并将事发时间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本级政府。

    按照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实施不同级别应急响应处置。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发生事故或违法排污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1)尽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过依法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采取限产、停产、在厂界设立拦截设施等措施,防止污染或泄漏进一步扩散。

     (3)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4)服从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市政府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2.2 现场控制与处置

  市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指令公安和消防部门负责控制现场,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现场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并实施如下措施:

    (1)会同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收集事发现场第一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专家制定科学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不断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建议。

     (2)当饮用水水源已受到污染时,组织水源地保护管理部门及供水单位立即启动水源地防控措施,采取隔离污水、治理污染、调水稀释、停止供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方法尽快消除污染威胁;通知相关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当饮用水供水中断后,多渠道组织提供安全饮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引起群众恐慌心理。

     (3)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组织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切断污染物进入水源的途径;除依靠水体自净能力处理外,还要针对性地采取人工投药、人工治理等方法减少危害程度和范围,并同时对供水管网进行消毒处理;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处置,避免产生次生环境污染。

     (4)组织救治受伤害人员,对因饮用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置。

     (5)划定现场污染警戒区、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并设置警示标志。

      4.2.3 应急监测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条件和地理特点,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点位布设等),对污染水源或环境进行加密监测;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包括增加监测项目和加密监测频次,提高监测精度,掌握污染物动态变化情况。   

   (2)应急调查。根据现场调查、查阅有关资料和专家咨询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调查内容应包括:该事故的污染源、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健康危害特点、发病人数,该事故的原因、经过、性质及教训等。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政府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以减少污染。

    5.新闻发布

    由新闻发言人在市政府批准后,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针对涉及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谣言、传言,要迅速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新闻发布方式主要有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

    6.应急终止

    6.1应急终止的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污染状况得到完全控制,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且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无继发可能,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6.2应急终止的程序

   (1)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按预警级别由各级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2)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向现场应急处置成员单位及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成员单位继续对事故及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无需采用其他补救措施,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7.2 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8 .应急保障

    8.1 通信保障

    设立12369(环境保护局)、2910636(市政府应急办)突发环境事件报警电话,24小时随时接警,确保启动应急预案时信息畅通。

    8.2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加应急处置、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加强水文、水质、气象、环境质量以及危险化学品检验等监测设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

    8.3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培养一支熟悉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能的应急队伍。对所属企业的应急管理相关知识进行培训,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8.4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专项资金筹备,监督专门管理、专项使用。

    事件救援发生的消耗、折损等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8.5社会动员保障

    由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协调相关乡(镇)政府、部门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援,做好各种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救援的现场协调、联系工作。

    8.6医疗救护保障(卫生应急处置)

    市卫生计生委在应急状态下要进入紧急救护待命状态,组织相关医院做好接受病人及赶赴事件现场开展救治工作的准备。

    8.7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做好事发地的治安维护和应急处置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8.8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必要时,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8.9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等供给,以及事件造成的废弃、有害物质的处理和监测。

    8.10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联合演练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应急预案做好本部门的应急演习,以确保本预案能有效发挥作用。

  9.责任界定及处理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情况,确定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对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调查评估

    引发事故的单位要在应急结束后,在24小时内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详细的事故发生原始报告,提供后续恢复生产的可行性报告。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指挥机构在应急结束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起因、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的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以及潜在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进行调查、总结、分析,并形成详细的事故处置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及上级主管部门,环保部门要同时提交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

    11.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对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12.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12.2预案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适时进行修订。

    12.3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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