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2 14:54
来源:生态环境局
佳环罚〔2024〕同江11号
当事人名称: 佳木斯市建三江伟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819MA********
地址: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建三江前进农场场直六区一委四栋一至二层十二号(东寅商座综合楼)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佳木斯市建三江伟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设备已建成目前处于调试阶段);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建三江伟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公司信息);
5.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建三江伟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场地租赁合同、设备购买合同、铲车转让协议各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 佳木斯市建三江伟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项目总投资额);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截图(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依据);
8.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规模);
9.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经济承受度说明截图(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经济承受度说明);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同江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2024年12月3日接到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裁量结果。情节: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除化工、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以外);项目建设地点: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产业政策的要求;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有),改正态度(改正不及时);修正金额:伍仟元整(¥5000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大写) 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款(¥5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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