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1-14 14:08

来源:生态环境局

环罚〔2024同江10

当事人名称:佳木斯市建三江伟江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19MAXXXXXXXX                             

地址: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建三江农场场直六区一委四栋一至二层十二号(东寅商座综合楼)                                                                       

我局于202410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佳木斯市建三江伟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区南侧有一处砂土堆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建三江伟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公司信息);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建三江伟江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厂区砂土堆放位置);

7.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12月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已完成整改);

8.现场复查照片1份(提供时间:2024年12月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已完成整改);

9.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登记表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10.索赔启动登记表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11.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确认书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8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确认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12.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124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罚告2024同江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2024124日接到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抛洒、泄漏;存贮量:100立方米以上不足200立方米;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次;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有),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当事人符合《黑龙江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规定中的 "一、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已进行了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大写)壹万叁仟陆佰元整(¥136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4日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同江市融媒体中心建设运营(版权所有)

黑ICP备08100356号-1

黑公网安备 23088102000102号

网 站 标 识 码 :230881001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