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15 14:08

来源:政府办公室

实效:现行有效


同政规〔2018〕1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同江市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同江市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2


同江市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7〕70号)及《同江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分配

    第二条  涉农整合资金以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目标,统筹整合相关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旅游发展基金),支持贫困村、贫困人口解决脱贫问题,提高资金使用精准性和绩效性,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第三条  涉农整合资金坚持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围绕贫困县“摘帽”、贫困村“销号”、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目标任务、集中资金、精准投入、严格资金使用,实现“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充分发挥涉农资金的积聚优势和整合效应。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紧紧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把各部门资金整合起来,确定好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统一安排相关涉农资金,统一落实项目。整合资金统一统筹实施项目,形成资金的合力。对全市规划内的项目优先支持,充分发挥规划对整合资金的统筹作用。

第五条  涉农整合资金支付实行零余额账户管理,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要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减少审批环节,优化项目资金审批和拨付流程。

项目管理费从涉农整合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提取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解决。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等方面的开支。

第六条  涉农整合资金及其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市政府加大整合各类涉农整合资金的使用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市扶贫办、发改局制定涉农整合资金的使用方案,提供所编制的全市涉农整合资金建设项目使用方案。

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快涉农整合资金拨付进度,并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尽快组织实施项目,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涉农整合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填报扶贫项目工程拨款申请表和项目建设进度佐证材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  在项目开工预拨工程款时,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或设备购销合同、工程预算、开工报告、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和资金预付审批单。

在项目完工后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提供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工程决算审核报告、设备签收单、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审计部门或通过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提供的工程审计报告、税务发票和资金拨付审批单。项目单位应当从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中预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工程建设竣工一年后,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管理部门(包括项目实施村屯)和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积极推行建设项目公示制、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招投标制度、监理制、监督跟踪制和绩效考评制。

按照“既推进整合,又加强管理”的要求,全面推进“阳光操作”,不断探索完善涉农资金的整合方式方法,探索完善涉农整合资金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切实加强对扶贫项目的资金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市发改局、扶贫办根据相关政策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规划建设项目,做好我市脱贫规划,按照要求及时将批复的建设项目上报备案。涉农整合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要严格考核奖惩,对于在工作中出现的不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擅自调整或变更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者,市政府将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以整合为名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要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涉农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六条  涉农整合资金项目使用计划、支持建设的项目、扶贫对象和资金额度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公告、公示一周以上,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项目的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项目完工后,要及时报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农整合资金使用和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涉农整合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同时,《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发〔2016〕36号)文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同江市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7〕70号)、结合《同江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  在项目开工预拨工程款时,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或设备购销合同、工程预算、开工报告、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和资金预付审批单。

在项目完工后支付工程款时,应当提供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工程决算审核报告、设备签收单、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审计部门或通过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提供的工程审计报告、税务发票和资金拨付审批单。项目单位应当从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中预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工程建设竣工一年后,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管理部门(包括项目实施村屯)和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拨付给施工单位。

制定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六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重点审查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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