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1-10 17:35

来源:生态环境局

环罚〔2024〕同江09

 

当事人名称:同江市鑫汇机动车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MA********              

地址:同江市同三公路东侧胜利道口北                                                          

我局于 2024 11 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同江市鑫汇机动车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926日、2024年929日、2024年1010日,对三辆柴油车进行检测,检方法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的规范要求使用加载减速法,擅自改变检测方法使用自由加速法,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114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114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1份(提供时间:202411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114日,提供单位:同江市鑫汇机动车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公司信息);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114日,提供单位:同江市鑫汇机动车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4114日,提供单位:同江市鑫汇机动车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事项);

7.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114日,提供单位:同江市鑫汇机动车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8.在用车检验(测)报告3份(提供时间:2024114日,提供单位:同江市鑫汇机动车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的规范要求未使用加载减速法,擅自改变测方法使用自由加速法,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9.检测费收据1份(提供时间:2024114日,提供单位:同江市鑫汇机动车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违法所得);

10.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提供时间:2024114日,提供单位:同江市鑫汇机动车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公司检验检测资质);

1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子截图(提供时间):202411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暂无行政处罚信息);

12.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 (小微企业名录)电子截图(提供时间:202411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规模为小型);

13.环保尾气整改承诺书1份、在用监测报告1份(提供时间:2024118日,提供单位:同江市鑫汇机动车辆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改正态度积极,已改正违法行为);

1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11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 12 2日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同江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2024122日接到告知书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裁量结果。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车辆、机械数量:2辆以上不足5辆;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小型),补救措施(有),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修正金额:壹拾贰万壹仟元整(¥121000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壹仟元整(¥121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元整(¥135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 10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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