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5-01 09:12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办[2010]8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医保待遇,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
(一)统筹金本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在职人员本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从75%提高到80%,转外住院治疗从65%提高到70%;退休人员本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从78%提高到80%,转外住院治疗从68%提高到70%。
(二)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60%。
(三)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自付比例从30%降至20%。
(四)异地居住人员住院报销比例按照我市住院比例执行。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
(一)统筹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从1.5万元提高到2万元,学生及儿童从1.8万元提高到2.5万元。
(二)学生及儿童门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60%。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金住院报销比例从55%提高到60%。
(四)城镇居民在原有门诊五种慢性病基础上,新增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慢性肾小球肾炎、精神病为门诊慢性病指定病种,报销比例为60%,年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000元、2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
以上政策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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