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01 09:12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办[2010]8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医保待遇,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

(一)统筹金本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在职人员本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从75%提高到80%,转外住院治疗从65%提高到70%;退休人员本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从78%提高到80%,转外住院治疗从68%提高到70%。

(二)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60%。

(三)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自付比例从30%降至20%。

(四)异地居住人员住院报销比例按照我市住院比例执行。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

(一)统筹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城镇居民从1.5万元提高到2万元,学生及儿童从1.8万元提高到2.5万元。

(二)学生及儿童门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60%。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金住院报销比例从55%提高到60%。

(四)城镇居民在原有门诊五种慢性病基础上,新增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慢性肾小球肾炎、精神病为门诊慢性病指定病种,报销比例为60%,年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000元、2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

以上政策从201051日起执行。

 

二○一○年五月一日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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