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24 10:07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黑龙江省开展个体工商户分类分型精准帮扶实施方案》,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扶持力度,按照分型分类精准帮扶、重点培育、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同江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
(一)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应当为同江市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个体工商户,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B.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分型标准
A.生存型:符合基础条件但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
B.成长型: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税款;②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③上一年度有2-3名(含)雇员。
C.发展型: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①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②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雇员缴纳社保的记录;③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的商标;④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的专利。⑤上一年度有4名以上雇员。
二、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申报或推荐之日前1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E.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分类标准
A.“知名”类个体工商户。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①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为群众熟知且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个体经营户;
②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商标或专利权(个体工商户申请或经营者个人申请的商标均可);
③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④属于县级及以上老字号、百年老店或者经营产品曾获县市级及以上荣誉;
⑤属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一年无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
⑥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等;
⑦经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B.“特色”类个体工商户。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①持有或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个体工商户申请或经营者个人申请的商标均可);
②从事本地范围内传统特色产业、农业品牌、商贸进出口相关行业;
③依托本地区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
④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⑤从事同江市人民政府重点打造的行业;
⑥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
C.“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①以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老工匠”、“老艺人”,或者呈现小而美、小而精、小而专、小而优特色的个体工商户
②从事行业列入国、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③经营的项目融入少数民族文化或非物质文化,开发、提供与少数民族文化、非物质文化主题相关的产品、服务、活动;
④属于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周边有口皆碑的个体工商户;
⑤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
⑥经取得国内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等;
⑦其他经民宗、文化旅游部门基于民族宗教、文化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
D.“新型”类个体工商户。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①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的;
②经营范围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经营者为高校毕业生;
③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④在实地经营基础上,依托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量或口碑评价较为突出,且无不良记录;
⑤依托互联网从事网店销售、直播带货、网络创作、网络中介、自媒体、远程服务等,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或对助力乡村振兴、扶贫助贫等作出积极贡献;
⑥经营者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⑦其他由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型”类的。
(三)数量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数量应当控制在“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名特优新”4类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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