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09 17:18
来源:政府办公室
黑龙江同江工业66千伏输变电工程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并依法组织实施”的规定,制定我市黑龙江同江工业66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一)批准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黑政土〔2024〕第120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6月27日;
(四)批准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三村镇头村村民委员会;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三村镇头村;
(三)地类和面积:征收三村镇头村集体土地0.4014公顷。其中:农用地0.4014公顷(水田0.3612公顷、乔木林地0.0339公顷、沟渠0.0063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及《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佳政规〔2023〕2号)文件执行,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一个综合区片,区片综合地价为27元/平方米,被征地农户以到村集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名单为准,由三村镇人民政府统一发放土地补偿费用。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由三村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价格标准,与所有权人协商一致后给予补偿。
(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的社保安置费用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8〕64号)、《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2〕61号)及佳木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佳人社发〔2015〕17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具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本次不涉及社保安置人员。
四、征收时间及其他工作安排
被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征地补偿协议等有关证明材料,与三村镇政府对接,按征地补偿费用的发放程序领取征地补偿费用。
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领取土地补偿费用的,不影响土地征收。
特此公告。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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