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10 14:47
来源:民政局
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2024 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4〕5号)及《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佳民联〔2024〕9号)要求,提高2024年度同江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从2024年7月1日起,将城乡低保标准由689元/人月提高到710元/人月。
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集中供养标准
1.全自理人员为19296元/人年(1608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57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651元/人月。
2.半护理人员为19896元/人年(1658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57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701元/人月。
3.全护理人员为20496元/人年(1708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57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751元/人月。
(二)分散供养标准
1.全自理人员为13992元/人年(1166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57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209元/人月。
2.半护理人员为15192元/人年(1266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57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309元/人月。
3.全护理人员为17040元/人年(142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57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463元/人月。
为落实兴边富民政策,农村低保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参照城市救助标准执行。
同江市民政局 同江市财政局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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