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12 09:57
来源:政府办公室
征 地 预 公 告
同征预字〔20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将黑龙江省粮食产能提升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用地转征事宜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
拟征收后土地用途为水利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该项目用地位于乐业镇政府、朝阳村、朝阳村朝阳屯、朝阳村新曙光屯、东方红村、奋斗村、红旗村、乐业村、燎原村、前锋村前进屯、前锋村先锋屯、胜利村、曙平村、团发村、向阳村、新乐村新乐屯、新兴村、新中村、一庄村、松花江、乐业镇粮贸公司、同江市公路管理站、同江市农村公路管理站、同江市农田管理总站莲花河堤防、同江市水利局河道管理处、同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三、用地面积
拟征用土地面积179.6205公顷,其中:国有土地54.7169公顷,集体土地124.9036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方式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文件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依据《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佳政规〔2023〕2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及参保人员资格确认,依据《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8〕64号)、《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佳人社发〔2015〕177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土地现状地类。对在拟转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一切设施等将不予补偿,对擅自改变现状地类的,其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仍以原地类为准(本公告在拟被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
特此公告。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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