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10 10:10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有效提升全市及驻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的园林绿化建设管护质量,提高城市整体园林绿化水平,推动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进一步明确市级“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的申报评选程序和标准,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2号)、《佳木斯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及《佳木斯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园林绿化和管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本市辖区范围内所有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居住区(居住组团、居住小区)均可申报参加评选。
二、申报条件
1.绿地率达到以下要求:
(1)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改建、扩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5%;
(2)新建行政办公、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设施用地的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30%,改建的单位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20%;
(3)新建商业设施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15%;
(4)新建交通枢纽、仓储项目附属绿地不得低于20%;
(5)新建工业园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
(6)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2.申报单位(居住区)院内卫生整洁,园林绿化及养护成效显著;
3.申报单位(居住区)院内环境优美,乔、灌、草搭配合理,层次分明,有较高艺术性;
4.近一年内未发生市民反复投诉或媒体曝光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未出现大规模毁绿、破绿、占绿等违法行为。
三、申报时间
同江市“市级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每年申报评选命名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的9月30日,由同江市园林养护中心组织实施。
四、申报材料
1.《同江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申报表》;
2.自查报告(主要对照同江市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进行自查说明);
3.单位、居住区园林绿化设计文件(图纸、说明)、施工文件及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单位、居住区园林绿化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养护情况介绍;
5.单位园林绿化效果图片或影像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统一按A4规格依次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同时附带电子文本,一并上报。
五、评选程序
(一)组织申报
市级园林式单位、居住区评选实行申报制。申报单位、居住区按照《同江市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组织自查,填写《同江市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申报表》,将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同江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由多家单位共有的庭院可联合申报。
(二)县市区推荐
县市区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同江市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申报评选办法》、《同江市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对申报的单位、居住区进行初审、推荐,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推荐的,签署意见后将满足申报要求的单位、居住区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至市园林养护中心。
(三)评审
1.材料审查。市园林养护中心重点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单位、居住区取消当年评选资格,并在2年内禁止申报;
2.实地考查。市园林服务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小组,结合各地初评推荐情况,通过查阅台账资料、实地考查、现场征询单位人员和居住区居民意见等形式,对各候选单位(居住区)的绿地率、养护管理、园林效果等因素进行全面考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居住区,评审小组应现场指出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综合评议。参照《同江市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标准》进行打分,考评分≥80分且符合评选要求的可通过评选,考评分<80分不予通过评选,评审小组对评选通过的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出具评审意见,由评审小组组长牵头、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4.网站公示。市住建局官网对评选通过的“园林式单位(居住区)”公示7日,公示结束且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提出的异议或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审批命名;
5.审批命名。市政府批准授予同江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荣誉称号后,由市园林养护中心代市政府向获评单位(居住区)颁发证书、奖牌,同时在市园林养护中心官网进行通报。
六、复查管理
市园林养护中心负责对市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查,对园林绿化维护管理水平下降,或出现侵占绿地、破坏园林绿化成果行为的单位(居住区),要求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撤销其园林式单位(居住区)称号,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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