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13 08:51
来源:生态环境局
佳环罚〔2024〕同江05号
王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2301291989XXXXXXXX
地址:同江市农机市场东侧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X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同江市农机市场东侧厂区内煤堆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煤堆部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
1.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 现场检查照片3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4. 厂区平面图1张(提供时间:2024年5月2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厂区原煤堆放位置);
5.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23日,提供单位:王X,证明内容:经营者身份信息)
6.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2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经营者已完成整改);
7. 复查照片2份(提供时间:2024年5月24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经营者已完成整改)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佳环罚告字〔2024〕同江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存贮量:500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立方米;后果:环境违法次数:1次;修正基准:经济承受度(个体(自然人));补救措施(无);改正态度(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修正金额:叁万壹仟元整(¥31000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3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