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18 08:46
来源:生态环境局
佳环罚〔2024〕同江03号
同江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23088167XXXXXXXX
地址: 平安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X侠
我局于 2024 年 2 月 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同江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擅自堆放于同江市砖瓦厂取土坑内的炉渣、粉煤灰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
1. 佳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2月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年2月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 现场检查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2月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4. 灰渣台账1份(提供时间:2024年2月2日,提供单位:同江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粉煤灰、炉渣堆放量)
5. 土壤检测报告1份(提供时间:2024年3月25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同江市砖瓦厂取土坑内的土壤未被污染);
6. 同江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2月2日,提供单位:同江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赵炎作为同江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取证工作等)
7. 同江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2月2日,提供单位:同江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公司经营者及公司性质)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佳环罚告字〔2024〕同江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人民币贰拾壹万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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