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8-13 09:42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发[2012]15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同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直各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部门:
《同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二○一二年八月六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同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系,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上级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实施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市委的各项决策,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锐意创新,奋发有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以发展为上,以民生为本,以务实为先,以律己为诫,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受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接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市政府及其各部门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五条 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投资合作,扩大对俄开放,改善基础设施,提高履职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市域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努力实现“兴四业、建四城”的战略目标。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
第六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市长、副市长;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第八条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跨分管领域的工作或者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授权,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亲自阅批重要信访文电,亲自接待重要群访和疑难单访,亲自处理非正常上访,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第三章 决策制度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重要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推进市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重要政策措施,关系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和重要的社会管理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投资建设较大项目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重要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一般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团组织、专家学者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相关部门、各乡镇或企事业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应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十四条 对财政支出和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重要固定资产处置实行“一支笔”制度,按规定程序,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审批。
第十五条 凡以市政府名义签订合同、协议等涉及民事责任的政府行为,涉及政府资产出让及经营权处置等问题,须由市政府法律顾问提出意见,并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努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
第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上级政府的政策要求,适时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并按规定及时向佳木斯市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八条 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涉及规范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规范的程序和明确的标准,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自由裁量权。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精神,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条 提请市政府发布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全市性工作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有关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会议次数。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的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本级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通报、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总结和部署市政府工作,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提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稳定的措施和意见,研究其他应由全体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市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组成部门行政负责人、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列席会议人员。
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会议次数。
第二十六条 常务会议的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佳木斯市委、市政府和我市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审议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的政策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重大规划、计划草案等有关市政府重要工作,讨论上级政府委托议定和向上级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讨论需要提请市委常委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研究和审议的重要工作,讨论重要资源开发、重要经营权出让、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区片土地出让等重要审批事项,研究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提报的重要工作和需常务会议讨论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由主持人确定参会人员。
第二十八条 市长办公会议的任务是:传达省政府及其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研究各分管战线的专项工作,讨论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初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讨论不需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但需市政府决定的事项,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部署涉及全局的重要工作、综合性工作或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会议由市长主持,市政府全体成员、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
各部门经允许可以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战线会议,主要任务是安排各分管战线的重要工作。会议由主管副市长主持,自行确定参加会议人员。战线会议需经市长批准。
第三十条 上级领导机关及部门召开需要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类会议,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协调落实参会领导,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上报。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佳木斯市政府及其办公部门和其他部门发给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常务副市长审阅,呈报主管副市长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重要公文呈市长阅批后转有关部门承办。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或转有关办、局办理,或按分工报市政府领导审批。重要事项,报送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可以不受理和审批非正常传递的文件。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对于告知性公文,如无不同意见,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请示性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对于需处理的公文,各传阅部门及主管副市长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文件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或转发的涉及某一战线或某一方面工作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市长签发;文件内容涉及两位以上分管副市长的,须由分管副市长分别审核,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重要文件,向市委、市人大呈报的公文,向上级政府报送的公文及向上级政府领导报送其批示(交办)事项办理结果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副市长会签后,由市长签发。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制发或转发的属于传达市政府决策事项或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常规性文件,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六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名义在市电视台播发的公告、通告等公文,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七条 部门联合发文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文涉及部门之间出现意见分歧,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要列出各方依据,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牵头磋商。经磋商后形成的意见,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落实。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正式公文经市政府办公室履行公文审批程序,报请主管副市长审核,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批后加盖政府公章;其他文件需盖政府公章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和承办单位共同填写用印审批单,报请主管副市长审核,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批后方可用印。重要用印须由市长签批。
第三十九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文件的印制由市政府办公室承担。
第四十条 市直和乡(镇)上报的工作总结和安排意见及调查报告等,经有关领导阅知后,对全局工作没有实际指导意义的不予转发;各部门安排部署本部门业务工作,如不涉及其它战线或部门的不予转发。
第四十一条 除市政府领导在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和紧急会议上的讲话外,会上已经印发讲话的原则上不再发文。
第四十二条 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行文。
第四十三条 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编辑出版各类《简报》、《情况》和《信息》等。各部门所办刊物确需报市政府领导参阅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文件批办等程序转呈。
第四十四条 经常务副市长同意,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请示报告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成员对分管战线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请示报告形式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书面请示报告交送市政府办公室,口头请示报告报主管副市长。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市长和常务副市长报告。
需要告知市委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转报市委常务副书记。
第四十六条 需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全市性规划、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二)政府及上级政府管理的物价项目、收费项目的出台和调整;
(三)对企业处以万元以上罚款、对在建工程以上项目予以封停处罚,对企业予以停产、停业和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四)企业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重要市政建设项目;
(六)上报国家和省的涉及全局的重要数据;
(七)重大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治安案件、信访案件和涉外事件;
(八)重大火灾事故、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建筑事故和重大灾情、汛情、疫情等;
(九)公安、司法机关拘传和拘留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和相应级别的企业负责人;
(十)全市性活动方案;
(十一)省和佳木斯市召开的重要会议;
(十二)国务院领导、省政府领导和佳木斯市政府领导来我市检查工作或路经我市到其它市县检查工作;
(十三)国家、省、佳木斯市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来我市机关单位检查指导工作;
(十四)国务院部委办局和省政府委办厅局副厅级以上领导来我市或路经我市探亲、走访、慰问等公务和私人活动;
(十五)佳市政府、省和国家领导机关反馈的重要信息;
(十六)报送上级新闻单位的重要报道和向上级领导机关反映的重要情况;
(十七)以市政府名义出访和国外政府代表团、重要经贸代表团和国内兄弟城市政府代表团来访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动;
(十八)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副处级以上离退休干部住院、病故;
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七条 向市政府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要简明扼要,事由清楚,并提出明确意见。接受基层口头请示报告,要做好记录,以备留查。对重大事项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要追究责任,造成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八条 副市长出差、出访或休养,应向市长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和联系方式通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事外出,应向市长和主管副市长报告;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因事外出,应向市长报告。上述各级领导外出返回后,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市政府副市长因公需离岗1日以内,应向市政府办公室通报,由政府办主任向常务副市长和市长报告。
第八章 督办检查
第四十九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佳木斯市委、佳木斯市政府部署的重要事项,市委确定由市政府落实的重要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交办的重要事项,市政府全体成员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重要工作;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需市政府办理及转办的事项,列入督办检查工作范围。
第五十条 列入督办检查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对分管部门列入督办的工作提出明确的落实质量和时限要求,责任到人,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市政府督查室要协助市长、副市长抓好督办检查。
第五十一条 对情况复杂、落实难度较大的重要工作,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的重要工作,分管副市长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及时提交市长或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予以解决,或提请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解决。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文件、传真确定的事项列入督促检查的,经市政府领导批示后,由市政府督查室进行分解立项,督查落实。承办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反馈,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对重大问题或需呈请领导指示的工作,以专题报告呈送政府有关领导。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列入督促检查的,由市政府督办室根据批示和交办事项内容提出拟办意见,并进行实地督查和复查,对承办单位不按领导批示认真办理的,市政府督查室应责成其重新办理上报。
第五十四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牵头,经市政府督办室审定后转承办单位办理,对重点建议和提案由主管战线市领导审阅签批后转承办单位办理;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协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办理情况。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主要领导召开市长办公会议以及下基层调研、现场办公等,市政府督查室要全程参与,并将市领导的要求列入市政府督办事项,认真抓好落实。
第五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是督促检查事项的落实单位。市政府督查室要随时对督查事项进行检查,对任务完成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完成差,甚至顶着不办、敷衍塞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章 公务活动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要减少应酬和一般性活动,原则上不出席部门、乡镇政府和企事业社团组织的庆典、剪彩等活动。确需市领导参加的,由活动组织单位报政府办公室,呈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办理。
第五十八条 市长出席的各项公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按规定进行新闻报道。副市长出席的公务活动由分管部门安排,确需新闻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新闻单位报道,并对报道内容进行审核。
第五十九条 以分管副市长为主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邀请市长和其他副市长参加;需邀请四大班子领导出席的公务活动,要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沟通协调。
第六十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离境出访由市外事处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出访结束后要形成出访报告。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会见来访的外宾,由市外事处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呈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报送有关领导审定后安排会见。
第十章 政务公开
第六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发布政务信息。
第六十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分类和程序,抓好信息上的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项工作,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切实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市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进展、突发性事件处置情况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事项,畅通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渠道。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须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市长批准。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司法、审计、新闻部门舆论和社会舆情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十五条 开展经常性民意调查,完善民情民意调查网络。坚持市长信访电话和市长电子信箱制度,建立市政府领导同群众直接对话机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是市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各部门及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照执行。凡过去下发的同类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制定本部门的工作制度。乡(镇)政府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4月19日发布的《同江市政府政务工作规则》(同政发[200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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