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13 09:39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发[2012]13

 

 

同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同江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直各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部门:

《同江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业经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同江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城乡适龄人口为工作任务,全面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我市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坚持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三、工作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到2012年底参保率达到80%以上,群众的知晓率达到100%,养老金发放率达到100%

四、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五、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村户籍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为年缴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1000元六个档次;城镇户籍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为年缴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一是中央财政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每年660元。二是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分别按50元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60%、本级财政负担40%。三是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本级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30元的政府补贴。

六、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七、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目前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今后将根据国家调整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进行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八、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一次性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按规定必须参保缴费。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经办管理服务

根据《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60号)的文件要求,要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养老金给付和个人账户管理等工作,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更名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设6个股室,增加人员10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统一经办管理,需在乡镇、社区、行政村设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十一、实施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201261-620日)。一是成立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明确部门工作职责,提出启动工作意见。二是科学合理制定政策。按照国家、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调查测算,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经办流程。三是组织开展培训。组织对经办机构、乡(镇)、社区、村委会业务经办人员进行相关政策的业务培训,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奠定扎实基础。四是利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一套市、乡(镇)、社区联网运行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网络。充分发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职能作用。按照各自分工,各负其责,达到业务操作流程的规范化、科学化、统一化。

(二)宣传动员阶段(2012621日至2012710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新闻媒体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政策宣传,组织开展政策宣传日、宣传周活动。编制印发《致全市广大城乡居民的一封信》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单》,在市中心广场和东北亚广场设立政策咨询台,进行政策讲解。各乡镇政府组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人员在乡镇繁华街口设咨询台,宣传、解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主要街路悬挂宣传条幅,村委会利用农村广播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在街道、村公共场所、路口张贴宣传标语,组织街道、村干部及村协办员走家入户宣传,发放宣传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政策深入人心。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2711日至2012930日)。

1、召开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启动会议,动员和部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各乡镇和社区也要召开动员会议,部署辖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2、做好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的参保登记和录入工作。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户籍人口家庭进行重点登记,以确保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全额发放。

十二、工作职责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和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来抓,精心组织,明确责任,高位推进。市政府与乡镇、社区签订目标责任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对经办机构进行监督考核等。

财政局负责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项工作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落实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加强基金监管与检查。

公安局负责按户籍提供居民家庭成员人数和基本情况。

文广新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报道,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民政局负责做好城乡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等参保的协调工作。

残联负责城乡重度残疾人员参保的协调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重点组织参保登记、政策宣传、乡村两级工作人员配备等工作。

编委办、国土局、发改局等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保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有序开展。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服务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以保证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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