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2 10:42

来源:政府办公室

实效:于2021年10月14日废止


同政办规〔2018〕5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同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1

 

同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江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且本市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

核与辐射事故、空气重污染等应对工作,按照本市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科学预测,防治结合。加强对重点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及时预防、控制并消除隐患,避免或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影响,有效消除和减少污染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安全。

1.4.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环境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部门协同、资源共享,科学处置、以人为本的原则。

1.4.3信息共享、按时发布。建立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部门间环境信息交换网络,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和发布应急信息,保证信息传递快速、通畅。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同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2.1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同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各相关副市长任副总指挥,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环境保护局、市政府应急办、市文广新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同江海事处、市消防大队、市电业局以及各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各副局长兼任。负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佳木斯市委市政府、佳木斯市环境保护局、省环境保护厅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3)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并组织实施;

(4)综合协调全市各级环境污染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

(5)受理突发环境应急事件报警,传达市应急指挥部及上级部门指令,调度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理;

(6)负责与省、佳木斯及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应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预案或执行方案,在本预案发布1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3.1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协调应急物资调拨佳木斯市政府报送信息,由佳木斯市政府上报省政府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舆论引导、污染防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协调、调查,开展应急监测,提出处置建议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经费,确保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口岸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协调、组织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出危险区域;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确认人员伤亡情况,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负责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负责放射源丢失事故发生后的立案追缴工作。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调配医护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等开展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病、中毒、染病群众和工作人员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开通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事件受伤害人员得到及时救治;负责放射性污染事件涉及的群众和工作人员的体检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开展港口码头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突发环境污染;提供运输工具及运输物品的相关情况;参与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中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国内团体、个人捐助用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以及救济物资发放等。

市住建局负责协调、指导涉及城市生活饮用水源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做好应急处置的工程抢险,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污染物的扩散,确保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等安全正常运行。

市城管执法局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园林、绿化等造成损害的调查和评估;协调、指导涉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协助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生活固体废弃物、建筑废弃物的处置工作;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调查处理和评估,协助开展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相应对策;提供水利、水文等相关信息资料;协调实施河流的调水、配水等水环境污染水利控制措施;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测绘资料,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测绘。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桶装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饮)用,防控受到环境污染的食品和桶装饮用水造成中毒;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有关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引发次生突发环境污染。

市农业局负责做好涉及农田、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陆生野生动物及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提供有关专业辅助队伍、专家信息和技术支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同江海事处负责组织开展船舶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提供涉事船舶及运输物品相关情况。

市消防大队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负责现场救援的现场指挥;参与制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污染控制方案;配合专业人员对人员、设备实施洗消;在灭火救援等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消防水造成次生环境污染。

市电业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通讯和信息传输所需要的电力供应及抢修工作。

涉事单位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报告,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提供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工艺、化学品信息、风险防控措施等相关资料;做好应急保障,协助做好污染防控和应急处置。

3.预警级别与发布

3.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颜色依次为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1.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因环境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件。

3.1.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因环境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1.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1.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因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3.2预警信息发布

Ⅰ级预警(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Ⅱ级预警(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Ⅲ级预警(黄色预警)由佳木斯市政府负责发布,Ⅳ级预警(蓝色预警)由我市政府负责发布。

3.3预警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环境事件影响不断加重,环境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当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时,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 .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4.1 Ⅰ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发布Ⅰ级环境应急预警信息时由省政府启动Ⅰ级响应。

4.1.2响应措施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经佳木斯市政府向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

(3)由省政府统一向国务院和环境保护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可向国务院和环境保护部请求支援。

(4)省政府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5)省指挥部在环境保护部和省政府的领导指挥下,做好相关协调、处置工作。

4.2 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发布Ⅱ级环境应急预警信息时省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4.2.2 响应措施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经佳木斯市政府向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

(3)省指挥部根据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并调集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派出专家组,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必要时建议省政府请国家有关部委给予支持。

4.3 Ⅲ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发布Ⅲ级环境应急预警信息时佳木斯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

4.3.2 响应措施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佳木斯市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经佳木斯市政府向省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

(3)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4 Ⅳ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发布Ⅳ级环境应急预警信息时我市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4.4.2 响应措施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通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佳木斯市政府和佳木斯市环境保护局报告。

(3)通知有关专家,分析情况,提出对策。根据专家的建议,适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佳木斯市政府和佳木斯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请求。

5.信息报告

5.1 信息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佳木斯市市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其中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市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如果突发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由市政府经佳木斯市市政府向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

5.2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损失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6.先期处置

6.1接到预警信息报告后,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注意事件现场重要部位保护。

6.2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建议政府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挥各专项应急小组进入应急状态,开展应急监测和处置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3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6.4按照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实施不同级别应急响应处置。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6.5指挥和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安监、卫生计生、公安、环卫、行政执法、气象、农业、水务等相关部门积极协调,密切联系。

7.新闻发布

由新闻发言人在市政府批准后,负责向社会发布有关事件的信息内容。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及统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及公众防范常识等,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引导社会舆论。

8.应急结束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不能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事件危害完全消除后,由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监测组接到市政府解除应急状态的指令后,停止应急监测。

9.应急保障

9.1通信保障

设立12369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报警电话,24小时随时接警。环境保护部门要在机关或信息中心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应急通讯、信息传输和应急指挥系统;建立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制定系统维护和信息采集制度;确保启动应急预案时有关部门的联络和信息畅通。

9.2装备保障

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监测设备建设。加强人员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能力,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

9.3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培养一支熟悉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能的应急队伍。对所属企业的应急管理相关知识进行培训,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9.4资金保障

事故救援发生的消耗、折损等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政府协调解决。

9.5社会动员保障

由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协调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援,做好各种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救援的现场协调、联系工作。

9.6医疗救护保障(卫生应急处置)

应急指挥机构向市政府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进入紧急卫生应急待命状态的建议,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事件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及后续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疾病防控工作的准备。

9.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做好事发地的治安维护和应急处置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后期处置

10.1善后处置

10.1.1撤离决定: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环境危险程度和实施撤离后所产生的后果,决定是否实施撤离。

10.1.2污染物收集:彻底处理,不留隐患。按污染程度提出处置意见,原则上应一次处理完毕,不能用封闭事故现场的方法作为最终处理方案,对放射性废物、污染物进行集中收集和处理(按黑龙江省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执行)。

10.2社会救助与保险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设立治理、社会救济基金。市政府应当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要的设备、物资的供给。

各大保险公司要深入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线,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最大限度地进行理赔。应急指挥机构如有异议,可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10.3责任界定及处理

市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情况,确定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对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4调查评估

引发事故的单位要在应急结束后,在24小时内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详细的事故发生原始报告,提供后续恢复生产的可行性报告。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指挥机构在应急结束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起因、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的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以及潜在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进行调查、总结、分析,并形成详细的事故处置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及上级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要同时提交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

10.5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对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附则

11.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1.2预案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适时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两年修订1次。

11.3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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