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11 12:25
来源:街津口乡
一、总体原则
按照重点投放、集中补助、多用多补、先用后补的原则,对2018年春季秸秆收集打包离地综合利用的经营主体在购置打包收集机具方面给予政策扶持。重点对秸秆打包收储运、加工(养殖)一体化综合利用并达到规定利用量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通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扶持补助政策,从源头上解决秸秆禁烧的难题,基本实现禁烧区无露天焚烧秸秆现象。
二、实施范围、补助机具及补贴对象
(一)实施范围
在全市10个乡(镇)和农牧三场全面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扶持补助试点工作,重点在水稻、玉米种植面积大、秸秆产量高的乡(镇),结合开展产业精准扶贫工作,落实扶持补贴政策。
(二)补贴机具
政府扶持资金补贴购置的机具必须为黑龙江省2017年农民散户购置农机和现代农机合作社增补机械补贴品目内的机具。补贴机具为搂草机、打包机、抓草机、灭茬机、免耕机。
(三)补贴对象
享受补贴购置的秸秆打包机具数量必须与加工能力和养殖规模相适应,并达到规定的作业数量。
1、对单独从事秸秆收储运的经营主体(包括农民、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合作社、企业等)给予补贴。
2、从事秸秆收储运和加工(养殖)一体化综合利用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购置秸秆收集打包机具,从事秸秆收储运和加工(养殖)一体化综合利用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农民、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合作社、企业等)给予补贴。该类补贴对象必须具备秸秆打包收集、运输储存、加工销售等一体化、全链条综合利用的能力,秸秆打包收集加工(养殖)后有稳定的销售利用渠道。
3、春季采取免耕作业的对免耕机给予补贴。
三、补助扶持政策
(一)机具补贴方式。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购置秸秆收集打包的经营主体财政资金补贴。由自愿购置秸秆收集打包机具的经营主体申报计划购置的机具品牌、型号、预算价格等相关信息,经政府采购办统一询价后,确定相应机具的最高控制价。为保证能够及时用于春季秸秆打包收集作业,先由购机经营主体自行全额购买,经相关部门、乡(镇)对购置机具验收核定后,持购机发票按相应比例给予补贴。
未经采购办询价并确定最高控制价的机具,不予补贴;超出最高控制价购买的机具按采购办询价给予补贴。
(二)补贴政策。补贴购置的机具必须在本市耕地范围内作业,对收储运环节和秸秆固化成型环节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来源为:省级农机补贴+本级财政资金。农机补贴资金按省农机政策兑现,农机局先期核算单机补贴金额报财政局备案,本级财政补贴资金在机具到位并提供正规发票后10日内兑现。
1、对单独从事秸秆收储运经营主体的补贴。对只进行秸秆打包收集储存作业的经营主体,首先享受省级农机补贴,省级农机补贴不足30%的,市财政局按单机具购机发票金额给予补足30%的补贴。
2、对秸秆收储运、加工(养殖)利用一体化经营主体的补贴。对从事秸秆打包收储运、加工(养殖)一体化全产业链综合利用的经营者,包括省级农机补贴在内,市财政按单机具购机发票金额给予补足60%的补贴。补贴机具数量按加工产能和养殖规模核定所需补贴购置机具数量,超出加工能力和养殖规模的机具给予30%的补贴。
同时,申请建设秸秆压块加工(养殖)设施设备的经营主体同步购买秸秆压块设备的,需缴纳购机金额30%的资金至指定账户,已经建设秸秆压块加工(养殖)设施设备的经营主体需往指定账户缴纳购机金额20%的资金,作为建设秸秆加工(养殖)设施设备的保证金,待秸秆加工(养殖)设施设备建设完工、验收合格并投入生产后,全额无息返还;对计划承包政府拟投资建设的秸秆综合利用加工厂房的,需预交厂房建设总投资10%的保证金并签订承租协议,待秸秆加工设施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无息返还。
3、对免耕机给予30%的补贴。
4、对开展秸秆收储运的经营实体给予收储运环节补贴。春季单机收集秸秆需达到800吨以上,秸秆打包离田后,每亩补贴收储运环节费用25元。
5、对秸秆还田的给予补贴。对采取秸秆碎混还田、联合整地等措施,在不焚烧秸秆前提下,达到待播状态的旱田,每亩补贴费用25元。
6、对建设简易秸秆存储场地的给予补贴。在确保安全防火要求的前提下,在村屯周边建设不破坏耕地的简易储存场地的,按实际使用耕地面积每公顷补贴1万元。
7、对秸秆压块(颗粒)等成型加工环节给予补贴。对建设秸秆压块(颗粒)等成型固化加工设施的,秸秆压块(颗粒)等固化成型产品年产量在2500吨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秸秆固化成型产品产量,每吨产成品给予50元的补贴。
四、补贴购置机具管理办法
1、经营主体享受财政补贴需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秸秆打包收储运设备管理使用方案等相关材料,经市农机部门审定合格后,方可自行采购相应的机具,否则不予补贴。
2、秸秆收集打包等设备享受财政补贴的部分按国有资产管理,由购机经营主体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使用。财政补贴投入资金购置的秸秆打包设备,经营主体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10年内不得私自转让、出售、出租,否则政府将收回补贴购置的设备,另行安排给符合条件的其他经营主体,并按机具现状折价返还相应的自筹资金。
3、财政补贴购置的秸秆收储运设备必须在本市耕地范围内作业,并保证按时将打包秸秆离地,不影响春耕生产。必须服从政府相关部门的统一调配管理,优先保证本市秸秆打包作业需求,不得私自外出作业,否则不享受秸秆收储运环节的补贴。具体作业地块由所在乡(镇)政府、村屯负责统一协调监管。各乡(镇)要安排专人负责据实协调安排作业地块,全面做好机具组织、作业验收、面积核定、数据上报等工作。上报作业面积数据须经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盖章,作为秸秆收储运环节补助的主要依据。如出现弄虚作假者,严厉追责。
4、享受购机补贴的经营主体必须加强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打包机具作业安全、作业标准、停放保管等相关制度,保证机具安全有效发挥作用。每台(套)设备须达到规定的作业量,因设备管理不善造成机具损坏影响使用的严厉追责。
5、享受购机补贴的经营主体需按时向市农机局、农业局报送采购机具的数量、型号、使用人、作业数量等相关数据。市农机局、农业局要分别建立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收储和综合利用秸秆的电子台账,并做到实时更新完善。经营主体应建立秸秆收储、加工利用的明细台账和收购销售的证明档案材料,作为享受相关补贴的依据。
五、资金管理及运行
1、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对虚列或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2、建立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制度,相关部门和乡(镇)要做好补贴购置机具的监管使用工作,确保扶持资金产生应有的效益,坚决杜绝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现象。
3、市财政扶持补助资金暂定1000万元。
六、附则
本实施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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