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21 16:49

来源:生态环境局

环罚〔2024同江01

同江市火宏煤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230881MACY5AXXXX  

地址:同江市向阳乡东升村                     

法定代表人:宋X利                           

我局于 2024 年 1 月 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同江市火宏煤炭有限公司厂区西侧煤堆部分采用防尘抑尘网覆盖,四周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以上事实有

1.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提供时间:2024 年1月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提供时间:2024 年1月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 现场检查照片(提供时间:2024 年1月2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4. 4.同江市火宏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提供时间:2024 年1月2日、提供单位:同江市火宏煤炭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性质)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佳环罚告字〔2024〕同江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申请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 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4321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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