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26 11:06
来源: 农业农村局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23〕5号)要求,加强2023年度秸秆离田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原则
事权清晰、权责匹配。建立责任约束制度,明确各方秸秆离田利用资金使用管理职责,清晰界定权责边界。
科学规范、强化监督。抓紧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完善资金使用管理流程,推动秸秆离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标准科学、程序规范,同时加强公示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秸秆离田补贴资金要全面推进,统筹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又要突出重点,向秸秆产业发展带动效果强、聚焦提升覆盖面广、群众关注度高的重点项目倾斜。
二、资金使用要求
按照省级工作要求,秸秆离田补贴资金实施“先干后补”制度,到本年度秸秆利用周期结束后,根据各乡镇秸秆综合利用任务量申报情况,市级将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据实结算。
三、秸秆离田利用补贴
2023年我市被评为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按照要求每个重点县可在中央下达的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县资金中,单独列支300万元,对秸秆加工利用主体、秸秆收储运体系等秸秆离田方面进行支持。
补助对象:同江市行政区域内(不含辖区内6个国营农场),对玉米和水稻秸秆离田后进行有效利用的企业、合作社、村集体等各类秸秆综合利用主体。农户直接燃用秸秆进行炊事取暖的,用秸秆直接饲喂畜禽的,不在本项补助范围内。
补助标准:一是以秸秆为材料发展肥料、基料、原料的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根据其当年实际利用我市玉米、水稻秸秆量,每吨补贴20元,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50万元;二是对从事秸秆能源化利用的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根据其当年实际利用我市玉米、水稻秸秆量,根据其当年实际利用我市玉米、水稻秸秆量,每吨补贴20元,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为扶持引导我市畜牧产业发展,对我市从事秸秆饲料化利用的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根据其当年实际利用我市玉米、水稻秸秆量(不含玉米青贮,开展玉米青贮的按国家粮改饲有关政策执行),每吨补贴30元,单个项目补贴上限不超过150万元。如单个项目补贴资金结余,按照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肥料化的顺序依次进行补充。如单个项目补贴金额超过上限的,按照实际利用秸秆量比例进行分配。
兑付条件:秸秆离田后通过肥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饲料化等各种方式得到有效利用可享受该项补贴,核定标准为离田秸秆要有一定的初加工,且未享受其他相关政策补贴支持。
兑付程序: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各利用主体的秸秆收储量、企业生产运行情况等信息,确定利用主体实际加工利用秸秆量。市农业农村局将主体名称、利用方式、利用量等信息据实录入到国家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后,依据台账系统数据核定补贴金额,兑付补贴资金。
享受补贴的利用主体应如实提供秸秆收储、加工等有关佐证材料。所利用的秸秆应由市域内的乡镇和村委会(不含北大荒农垦集团)提供离田面积证明。点多面广难以进行日常监管的,农业农村局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认定。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作业调度。乡(镇)政府、村委会要以就地就近为原则,做好辖区内种植户与承担秸秆离田作业者的对接,避免与没有作业能力(没有机具或机具不达标)的个人、组织或公司签订作业合同。签订作业合同后再行转包他人的主体,不得享受补贴,并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得承担相关作业任务。
(二)加强政策衔接。各乡镇要搞好现行相关项目支持政策的衔接,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方面:不得与秸秆离田后残余物处理补贴重复享受;秸秆离田后残余物处理补贴,均不得与深松补贴重复享受。出现秸秆及残余物露天焚烧火点的地块,均不得享受秸秆离田后残余物处理补贴。
(三)强化信息公开。严格履行补助程序,强化过程监管,坚持阳光操作,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全面公开补助程序、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将补助对象、补助面积或数量、补贴标准、资金规模等信息,依法依规在乡、村两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制度建设。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开展补贴资金和项目的审查筛选、现场核查、组织实施、验收总结等工作,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加快支出进度。
(二)强化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结合各自职能,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原则,加强秸秆离田补贴资金的全程监管。市级要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引入第三方服务监管,通过外部专业性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对检查发现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服务对象存在虚报冒领、骗取资金的,责令退回资金,涉及数额较大或不予退回资金的,记入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三)加强绩效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要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发〔2019〕30号)要求,建立健全工作绩效考评制度,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本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省委省政府决策调整,可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相关文件,适时调整本方案。
本方案自公布起三十天后实施,有效期一年。
2024年2月26日
同江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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