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2-05 10:19
来源:住建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一、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
实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一般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资料;
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3、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公示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和该预售许可对应的楼盘信息。
(二)、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商品房进行现售的,应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一般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资料;
2、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3、将现售备案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4、公示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结果和现售备案对应的楼盘信息。
二、存量房转让管理
存量房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办理网签资格。转让合同网签一般程序:
(一)、买卖双方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办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
(二)、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
(三)、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
(四)、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
(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存量房自行成交的转让合同网签一般程序:
(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
(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
(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
(四)、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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