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15 09:53
来源:民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3〕2号)及《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佳民联〔2023〕4号)相关要求,提高2023年度同江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从2023年1月1日起,将城乡低保标准由669元/人月提高到689元/人月。
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集中供养标准
全自理人员为19296元/人年(1608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57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由161元/人月提高到651元/人月。
半护理人员为19896元/人年(1658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57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由269元/人月提高到701元/人月。
全护理人员为20496元/人年(1708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57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由403元/人月提高到751元/人月。
(二)分散供养标准
全自理人员为13992元/人年(1166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57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由161元/人月提高到209元/人月。
半护理人员为14712元/人年(1226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57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269元/人月。
全护理人员为16320元/人年(136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957元/人月,照料护理标准403元/人月。
为落实兴边富民政策,农村低保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参照城市救助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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