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1-10 15:20
来源:政府办公室
实效:于2017年12月31日废止
同政规〔2017〕22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同江市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同江市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4日
同江市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规〔2017〕11号)精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完成我市年度工作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年度目标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扣除铁锰天然背景值情况下)。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工业污染防治
(1)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同江园区应按规定要求,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并且完成依托洁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项目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园区企业名单、涉水企业达标监测报告、洁源污水处理厂监督监测报告、同江园区项目基本情况介绍等。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开发区管理办公室。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7%左右。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2017年底前完成污水截流、收集计划的制定。强化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洁源污水处理厂排水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环保局。
(3)完成年度市政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排水企业、医院监测工作,年底前完成整改计划的制定。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4)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启动污泥处理升级工作,2017年底前市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5%以上。按取缔处置方案对现有非法污泥堆放点进行取缔,2018年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5)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外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污染防治设施建成率达到60%以上;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市畜牧局、市环保局。
(6)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和大中型灌区净化农田排水治理计划。2017年底前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65.5%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36.2%以上、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0%、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绿色防控措施处置率达到20%。完成省下达的生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局。
(7)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实施灌溉地表水源工程建设,按照适宜积温区实施米豆(玉米大豆)轮作试点,促进大豆面积恢复性增长,在城市周边扩大农业蔬菜生产,米豆轮作试点实施轮作种植,稳步增加马铃薯种植面积,适当调减玉米种植面积。完成省下达的年度灌溉退地减水综合治理的灌溉面积和退减水量任务。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
(8)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17年底,完成新增的3个建制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因地制宜地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建设,要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0%,完成村饮用水的监测工作和三率。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9)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2017年10月底前完成船舶情况调查和船舶改造计划和全市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制定。年底前完成,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内容的25%以上。责任单位:市交运局、同江海事处,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城管执法局、港务局。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5.调整产业结构
(10)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制定并实施本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和计划,淘汰完成情况每半年上报上级工信和环保部门备案。对严重过剩行业,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对新增产能项目予以备案。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环保局。
(11)严格环境准入。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我市区域环境准入条件,黑龙江同江江段、松花江二级及以上支流流域等范围禁止新建、扩建污水排放超标和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造纸、制革、电镀、漂染行业等重污染项目及氨氮、总磷排放总量增加的工业项目;黑龙江及其支流禁止新建污水排污口;在没有直接纳污水体的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排放污水的企业。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所需基础资料,做好评价前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规划服务中心。
6.优化空间布局
(12)合理确定发展布局。建设项目必须办理取水许可,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必须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业集聚区要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经济开发区。
(13)积极保护生态空间。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禁占用水源保护区,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对非法挤占水域或河道、湖泊地带等违规使用土地的建设项目进行整顿,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服务中心、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7.推进循环发展
(14)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根据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情况调查结果,建立台账并完成工业用水重复率提升计划的制定;积极实施纺织、造纸(纸浆)、食品和发酵等行业以及其他工业企业重复用水工程项目,以上行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分别达到45%、70%、97.5%、15%以上。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三)着力保护节约水资源
8.控制用水总量
(15)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按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并建立取水许可台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全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计划用水资料。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
(16)严控地下水超采。配合佳市水务局完成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开发利用地下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制。完善机井建设管理制度,2017年底前全面关闭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可到达区域自备水井。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
9.提高用水效率
(17)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2017年,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5.62%。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工信局。
(18)抓好工业节水。依据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名录,执行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 2017年底前完成电力行业诊断、测试、评估工作,严格用水定额管理。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水务局。
(19)加强城镇节水。2017年底前,全市60%的机关、事业单位(含医院、学校)完成节水型单位创建申报工作。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严格控制在30%以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规划服务中心。
(20)发展农业节水。年底前完成制定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节水改造计划,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完成省下达的水稻节水控制灌溉技术推广面积任务和旱田节水灌溉面积任务。全市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保持在0.6以上。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10.科学保护水资源
(21)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将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作为考核重要内容,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发布全市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年度报告,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强入河排污口审批和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配合佳市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结合水利普查成果,完善重要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推进重要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22)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对辖区内河流每年至少进行1次水质监测。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要制定达标工作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1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23)完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和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完成佳市政府规定的年度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任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1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24)防范环境风险。按照国、省和佳市统一部署安排,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任务。推动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加强预案管理,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推进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自动化监控系统建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卫计局、市安监局、经济开发区。
(25)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物资储备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责任单位:市环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局。
1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26)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7年底前完成年度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7)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行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五)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5.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28)加强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做好2018年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向社会公开准备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局。
(29)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污染防治措施,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加强饮用水源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范管理。2017年底前,市饮用水水源完成警示标志设立和隔离防护设施建设;2017年8月底前,所有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完成保护区划定,采取针对性防范和治理措施保障供水安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
(30)强化水源地水质监测。市水源地水质半年一测,每两年开展1次全分析监测;2017年起乡镇饮用水源地开始日常监测,每年至少监测一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1)加快备用水源建设。有条件的要抓紧谋划备用水源建设工作,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住建局。
(32)加强供水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区域供水,切实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积极开展城市及重点镇水厂新建、改造升级和供水管网建设改造工作,逐步提高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务局。
(33)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
(34)加强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污水处理厂防渗漏管理。定期对现有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城市污水处理厂防渗防漏展开排查工作,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济开发区、市住建局。
(35)开展重点区域防渗治理。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防渗处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口岸办、(商务局)市安监局、市国土局。
(36)开展加油站油罐防渗治理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设置的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口岸办(商务局)、市安监局。
(37)加强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管理。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水务局。
16.提升流域水环境总体质量
(38)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配合国、省完成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完成优先控制单元实施方案修改报审工作。实施防治结合、分级推进、联动执法。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研究建立流域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体系,推进“以支促干”、“一河一策”、“河(段)长制度”,推行基于控制单元的差别化水环境管理政策,落实控源、截污、清淤、活流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
(39)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开展河流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工作, 2017年落实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积极争取国家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40)防治水产养殖污染。推进生态健康养殖,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有效杜绝违禁投入品的使用,开展专项整治。推进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市渔政局。
17.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41)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使用。开展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调查工作。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局、市渔政局。
18.推进滨水城市建设,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42)整治黑臭水体。住建局配合上级完成市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
19.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43)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配合上级按要求时限完成《佳木斯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强化水源涵养林的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着力保护好湿地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原生态资源。重点推进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源地周边15~25度坡非基本农田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完成省、市下达的任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规划服务中心、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六)强化科技支撑
20.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44)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湖库富营养化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实用技术。组织开展好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产学研对接活动,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畜牧兽医局。
21.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45)整合科技资源,争取相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力争参与国家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和开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项目,并做好技术应用准备工作。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测预警等交流合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局。
22.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46)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根据国家和省级制定的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等相关法规及文件精神,做好项目招投标核准和监管工作。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56号),推动建立符合市情实际的排污者付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研究制定支持PPP项目建设扶持政策,对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项目,探索强制应用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
(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23.理顺价格税费
(47)加快水价改革。加快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地区要加快推进改革,使农业用水价格逐步达到维护成本水平。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48)完善税费政策。按照国家修订的城镇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应收尽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达到国家要求水平。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24.建立激励机制
(49)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全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建立环境评价体系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保险等单位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银监办、人民银行同江支行。
(八)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25.加强制度建设
(50)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排放监督,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告,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51)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法院和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完成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的建立,执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季度调度机制,定期向社会通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移送情况。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
(52)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严格追责。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环保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和企业。严肃查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
(55)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全市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九)推进重点工程建设
(56)完成污泥处置工程建设,2017年底前完成工程竣工环保验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水环境保护责任。要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列入政府督办和行政监察,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二)落实部门环境保护监管“一岗双责”。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一名责任单位为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要做好对各责任单位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调度检查任务完成的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给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期间涉及相关部门职责调整问题,调整后由该项职责承接部门负责后续相关工作。
(三)严格落实“河长制”。实行河(段)长制,督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河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的纠纷,组织整改包干河流突出问题,开展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问题。河(段)长联系部门,要负责协助河(段)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段)长。
(四)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五)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参照国家、省、市建立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制度,分解落实各年度目标任务,制定考核办法,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对各部门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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