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16 09:04
来源: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1〕16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或运营养老机构,进一步促进同江市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黑民规〔2020〕6号)规定,被评定为一级以上,且在评定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老年人实际占用床位数,分别给予一至五级养老机构每床每月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补助;入住满15天(含15天)不满一个月的按半个月标准计发补助;入住不满15天的不计发补助。
现对我市2023年度拟发放运营补助资金信息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可以采取当面、书面或电话形式实名举报,欢迎广大群众进行监督。
受理单位:同江市民政局
办公地址:同江市幸福路608号
举报受理电话:0454—2922528 手机:18746366345
附件:2023年度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资金核查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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