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05 09:20
来源:水务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同水催公[2024]02号)
相对人:同江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5742175326
法定代表人:汤海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西区通江街五金小区1号楼
本机关于2023年08月7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同水《限期缴纳水资源费决定书》(同水公[2023]02号),要求你单位于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人民币叁万零肆佰壹拾元捌角伍分(¥30,410.85元)。若你单位逾期未缴纳,本机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的罚款30,410.85元(大写:叁万零肆佰壹拾元捌角伍分)。
收款单位:同江市水务局,收款户名:同江市政务服务中心房屋开发综合设施费,账号:0834 0101 0400 1026 1,开户银行:农行同江支行。
鉴于你单位至今未缴纳,现本机关催告你单位履行上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机关对你单位依法作出决定后,由于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机关领取该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逾期仍未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联系人:高金伟
联系电话:0454-2933863
同江市水务局 2024年1月5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