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05 09:04
来源:水务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同水催公[2024]01号)
相对人:佳木斯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681428650C
法定代表人:蒋玉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三江商贸城E区12号楼6号门市
本机关于2023年08月14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同水《限期缴纳水资源费决定书》(同水公[2023]01号),要求你单位于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人民币162,160.32元(大写:壹拾陆万贰仟壹佰陆拾元叁角贰分)。若你单位逾期未缴纳,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的罚款162,160.32元(大写:壹拾陆万贰仟壹佰陆拾元叁角贰分)。
收款单位:同江市水务局,收款户名:同江市政务服务中心房屋开发综合设施费,账号:08 **** **** **** 261,开户银行:农行同江支行。
鉴于你单位至今未缴纳,现本机关催告你单位履行上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机关对你单位依法作出决定后,由于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机关领取该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逾期仍未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联系人:高金伟
联系电话:0454-2933863
同江市水务局
2024年1月5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