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产业项目扶贫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6 16:11

来源:政府办公室

实效:于2019年10月8日废止


同政规〔2017〕19


同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同江市产业项目扶贫信贷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部门:    

同江市产业项目扶贫信贷工作实施方案》业经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5


同江市产业项目扶贫信贷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战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字〔2017〕46号)文件及关于召开全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暨金融精准扶贫项目对接视频会议精神,为切实发挥金融助力精准扶贫功能,加快我市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致富步伐,现结合同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优势产业、乡村特色产业和具有较强带动扶贫作用的扶贫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资金需求和担保情况给予金融支持,带动贫困户脱贫,促进同江市域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二、扶持对象

主要是服务辖区内具有带动多户贫困户或整乡整村贫困户脱贫的扶贫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扶持方式

(一)确定扶贫资金来源。扶贫资金由承办银行自筹。

(二)确定放款主体。由同江办理银行承办扶贫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建立“主联系银行”制度,“主联系银行”从授信审查、资金调度、贷款利率等方面对扶贫产业给予优先支持。

    (三)扶贫方式。扶贫方式采取扶贫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的扶贫方式。

    1、贷款对象。依法登记、管理规范、正常经营的,能够达到带动多户贫困户脱贫或整乡整村贫困户脱贫的扶贫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贷款担保。提供同江办理银行认可有效抵(质)押物、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准入的担保公司担保,通过抵(质)押担保、担保公司担保方式予以发放。

    3、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三年,第一年只偿还当期产生的全部利息;第二年偿还本金的30%及当期产生的全部利息;第三年偿还本金的70%及当期产生的全部利息。

4、贷款额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扶贫企业和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实际经营规模、偿债能力、资金需求和担保条件核定贷款额度。扶贫企业贷款额度具体标准是:综合扶贫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规模、资金需求和偿债能力,在所提供足值、易变现抵(质)押物实际市场价值的50%以内确定贷款金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额度具体标准是:一是肉牛养殖合作社。占地1.5公顷以上,牛舍4,000平方米以上,可饲养殖牛规模300头以上,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以担保公司担保的担保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以合作社经营场所办公用房、厂房、商品楼、住宅楼等足值、易变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担保方式予以发放,抵押率不超过50%;二是种植、农机专业合作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房产等组合抵押担保方式予以发放,贷款金额以担保物市场价值确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以担保公司担保的担保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确定方式:每公顷土地年承包价值×土地公顷数×年限(剩余承包年限―贷款年限)。以带地入社的土地抵押模式进行发放,根据带地入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在50%以内的抵押率确定贷款额度。每公顷土地年承包价值根据同江办理银行土地经营权价值相关规定执行。以合作社经营场所办公用房、厂房、商品楼、住宅楼等足值、易变现房产抵押担保方式予以发放,抵押率不超过50%。

    5.贷款利率。执行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

四、管理方式

(一)实行逐级审核制度,严把准入关

1、行政村推荐流程。经行政村初审符合扶贫贷款条件的扶贫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借款主体所在行政村负责推荐,逐级报送乡(镇)、扶贫办,经扶贫办审核后,由同江办理银行调查后进行放款,行政村负责人、乡(镇)负责人、扶贫办负责人签订扶贫贷款推荐、审核表,对推荐人员承担推荐、审核责任。

2、主管部门推荐流程。经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扶贫贷款条件的扶贫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借款主体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报送同江市扶贫办,经扶贫办审核后,由同江办理银行调查后进行放款。主管部门负责人、扶贫办负责人签订扶贫贷款推荐、审核表,对推荐人员承担推荐、审核责任。

(二)扶贫带动贫困户脱贫模式。一是执行低利率政策,使用扶贫资金扩大其生产经营规模,实现向扶贫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帮扶贫困户脱贫的目的。坚持贫困户自愿和贫困户参与两项基本原则。三是借款主体向带动的贫困户支付扶贫红利每户1,000元/年,实现带动贫困户脱贫的目的。四是乡镇经管中心负责对扶贫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红利发放的监督管理,负责将扶贫红利发放、分配、落实到户。

(三)建立扶贫监管问责机制。建立推荐单位、审核单位、监管单位三级监管问责机制,同江办理银行发放的扶贫贷款,各机构部门职责如下:

1、初审责任。推荐行政村、主管部门负责人承担初审责任;

2、审核责任。乡镇的乡(镇)政府、同江市扶贫办承担审核责任,负责对贷款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借款主体按期还本付息;

3、真实性责任。由乡镇推荐的,乡镇经管中心负责对扶贫资金使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由主管部门推荐的,主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4、利益链接责任。乡镇经管中心负责扶贫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贫红利发放的监督、管理,按期将扶贫红利发放、分配、落实到户。

5、问责机制。因工作失职造成扶贫贷款损失的,市委、市政府将严肃追究村、乡镇、局办主要领导责任,并纳入年终扶贫工作考核范围。

(四)签订多方合作协议。通过推荐办理银行与推荐单位、审核单位、借款人等单位共同签订“多方协议”的形式,明确各方义务,并由政府按照贷款额度确定扶贫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核定带动贫困户户数和具体带动的贫困户人员。

(五)扶贫资金的使用。扶贫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资金由同江办理银行放款后,转账存入乡(镇)经管中心、推荐单位指定账户,由乡(镇)经管中心、推荐单位管理贷款资金的使用,负责扶贫资金的受托支付使用或现金领取的管理工作,每领取一笔扶贫资金款项,均需要由乡(镇)经管中心、推荐单位相关人员审核,乡(镇)经管中心、推荐单位对扶贫资金使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扶贫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为了强力推进金融扶贫工作,按照《关于同江市精准扶贫工作专项推进领导小组责任分工情况的通知》精神,成立了同江市产业项目扶贫信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李德刚,副组长那慧敏、张志文,成员为人民银行、农商行、财政局、工信局、扶贫办、十个乡(镇),负责全市产业项目扶贫信贷工作的推进,确保产业项目扶贫信贷顺利开展。

(二)明确分工。一是小组成员单位及扶贫办负责扶贫企业的推荐、审核工作。同江办理银行负责扶贫企业的调查和确定并发放扶贫贷款和贷后管理工作。二是扶贫办负责监管扶贫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分红资金并向贫困户分配扶贫红利。三是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存入。

(三)建档监督。建立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信息和信用档案,加强金融扶贫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对虚假、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贫困户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和扶贫分配红利的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同江市产业项目扶贫信贷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工作目标的依据

    依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战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1号)第三条“大力发展产业增收脱贫”的工作要求,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优势产业、乡村特色产业和具有较强带动扶贫作用的扶贫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资金需求和担保情况给予金融支持,带动贫困户脱贫,促进同江市域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二、扶贫资金来源解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精准扶贫十项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46号)文件第二条“精准对接产业项目助力脱贫”第四款“落实‘主联系银行’制度”中明确指出:“‘主联系银行’主要承担包扶县的扶贫产业项目融资服务,确保扶贫资金供给来源清晰,服务责任主体明确。”明确了扶贫资金由承办银行自筹。

    三、扶持方式的政策解读

    贷款担保、贷款额度参照现行贷款通行做法执行。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与2020年总体的脱贫的期限保持一致,贷款利率执行同档次人民银行基准利率。

    四、管理方式的政策解读

    参照《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中有关要求执行。该文件第四条要求“各地扶贫部门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落实工作职责,通过县乡村三级联运,自上而下,全力、全程做好贷款的组织服务管理。”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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