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28 15:01

来源:生态环境局

 佳环罚〔2023同江08号

供销粮油同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352244XXXX

地址:同江市青河乡永祥村永辉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马X然

我局于202310 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供销粮油同江有限公司用于粮食仓储通风降温移动式风机排放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广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噪声排放标准。                    

以上违法事实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提供时间:2023 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供时间:2023 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现场检查照片(提供时间:2023 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监测报告(提供时间:2023年10月15日,提供单位:黑龙江宝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3 年10月19日、提供单位:供销粮油同江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毕士发作为供销粮油同江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情况处理代理人,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取证工作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提供时间:2023 年10月19日、提供单位:供销粮油同江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性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震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震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3]同江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音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28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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