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25 15:44
来源:生态环境局
佳环罚〔2023〕同江07号
同江市金赫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91230881MACYLYXXXX
地址: 黑龙江省同江市同秀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X福
我局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同江市金赫贸易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违法事实有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 9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3〕同江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2.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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