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2-16 17:08
来源:政府办公室
实效:现行有效
同政办规〔2016〕7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江市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同江市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同江市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结合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办案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过程中,在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对行政复议事项进行的协调。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办案机构还必须遵循调解和决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前反悔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条 调解必须在行政复议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被申请人应当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办人员参加,申请人与第三人可以和委托代理人一同参加。
第六条 调解方案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提出,也可以由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提出。调解方案最终由行政复议办案机构确认。
第七条 对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可邀请在本地有影响的法律专家及律师参加。
第八条 主持调解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查明案件事实;
(二)征求争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
(三)分清责任,说服教育;
(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
(三)当事人协议的内容;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行政复议调解书须经行政复议机关认可,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记入笔录,复议工作人员及当事人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调解书当事人各执一份,行政复议机构留存一份备案。
第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达成调解后,行政复议终止。
第十一条 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必须积极履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调解意见。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调解,不得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结案时限,依法中止行政复议的除外。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存在违法、违纪的调解案件,调解结论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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