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02 14:30
来源:政府办公室
实效:现行有效
同政办规〔2017〕8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补充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同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补充意见》业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
同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佳木斯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补充意见》(佳政办规〔2017〕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住宅房屋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和补偿标准
住宅房屋改非住宅房屋(以下简称住改非房屋)包括:有房屋权属证书、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营非企业登记证、中国彩票代销证等行政许可(证书)、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以及有房屋权属证书、并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免税证明)、正在营业中的住宅房屋。住改非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建筑面积为准,上浮20%面积后参照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分户安置的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安置的(含超过最大基本户型),只享受一次上靠政策,分户后的上靠面积不得大于分户前的上靠面积,上靠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安工程单价缴纳超面积费,仍需增加面积的按照新建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购买。原房屋认定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少于最小基本户型的,不享受分户政策。
三、公有住房的处理
被征收人承租公有住房的,由被征收人到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公房出售手续,补齐各种费用后,产权归个人所有,按有照住房处理;对于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公房手续上标注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无照住房处理,不办理完手续的按照无照房屋处理。
四、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的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在合法用地和房屋征收范围内用于生产、生活的未纳入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的阳台、地下室、水井、地坪、棚厦、畜禽养殖设施、房舍、温室、大棚、大门、动力电设施等附属建筑或构筑物以及被征收人对自己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应通过法定的评估程序评估后给予补偿,规模性形成果园(如葡萄园)的按评估价计算补偿。
五、以规划和行政执法部门下发文件认定的违章建筑,不予征收,相关部门并进行依法拆除。
本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江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补充意见执行。
同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办法(暂行)补充意见政策解读
解读依据:为进一步推进房屋征收工作,全面落实《佳木斯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补充意见》(佳政办规〔2017〕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情况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中具体内容:
1、其中1—5条都是依据佳市佳政办规〔2017〕12号文件具体落实下来,基本没做任何调整,切实保障百姓利益。
2、规模性果园(葡萄园)按照评估程序走评估确定征收价格。
3、违章建筑的调查、取证、确认和拆除由规划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征收部门对下达确认了是违章建筑的不能征收(按照佳政发〔2015〕9号文件中第三十条),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无偿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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